第四节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第四节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本区共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次是于1964年。根据1962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制订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
针和1963年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试行办法》,对国营商业、集体开办的工商企业以及
合作工商业,进行审核登记,重新发放营业执照(当时不包括林业局及其所属基层其它行业)。
第二次工商企业登记于1980年。根据1978年《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
知》和1979年《国务院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精神,
按照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属,工商分局对辖区内的工商企业(包括林业局及下属基层其
它行业),进行了全面普查登记、审核批准。由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放营业执照。当时
全区共批准发照户为125户,人数为8.5千人。这次登记弄清了全区工商企业情况,改变了过
去未经申请批准随意开设企业,盲目经营的混乱局面。打击了投机倒把,特别对个体工商业户
进行了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明确经营范围,明码实价,文明经商。
自1980年起,除经常性的对工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外,还由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进行联检工作,从而使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走上了正规,对发展国民
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工商分局认真贯彻了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3年3
月转发的省工商局《关于工商企业承包后如何进行登记发照的通知》,对乌马河局承包企业进
行了登记管理。
1982年,工商分局对全区施工企业进行了复查。1月对全区经销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了联检,同年5月对全区砂石生产单位进行了整顿。
1984年9月,工商分局贯彻了经伊春市政府批准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
工商管理政策的报告》精神,放宽经营范围,放宽经营人员范围,放宽上市的经营品种,放宽区
域的经营限制,放宽经营的方式,鼓励农民到城镇开店办厂,降低市场管理收费标准,简化营业
执照的审批手续,积极引进和对外开放,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改革和开放服好务。
1985年1月份始,工商分局用近三个月时间对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行为进行了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