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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七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66年前,整个伊春地区的经济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工商行政部门不负责经济合
同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瘫痪。
1978年12月28日,伊春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局、二轻局和商业局下发了伊地商字
(78)第235号文件即《关于恢复产销合同制的通知》。乌马河区工商分局,贯彻了文件精神。
1980年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工商产销(加工)合同条文要素》和《农商企业经济
合同条文要素》,”乌马河区工商分局贯彻执行了以上两个文件。1981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
员会(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