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管理与税制改革
第二节 税收管理与税制改革
一、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规定,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法宣传、贯彻政策、掌握
税源、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乌马河税务分局的管理形式,是按照企业的经济性质,分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及集
市(地方零星税源),构成税政一股、税政二股和税政三股。由于税务征管力量不足,凡税务机关
不能直接征收的,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如商业的批发业、运输管理企业,规定在代征的税款中,
提取2%作为代征人员的手续费。
税务管理实行纳税登记制度和申报制度。企业不分经济性质,不论规模大小,凡是根据税
法规定应该纳税的,在开业时都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证明,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
记,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必须定期(每月l~7日)向税务分局申报经营情况,缴纳税款,足额
入库。对个体手工业、个体商贩,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分局核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方
法。集市的税收,根据有、无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照,采用不同税率的当日征收方法征收。
为确保税款按期足额入库,在纳税前,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防止发生错漏和拖欠税款。纳
税后,检查纳税单位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情况。
二、税制改革
1972年前,乌马河只征收工商统一税。1973年始,实行税制改革,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
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同时开征地方各税,乌马河
开征屠宰税、车船牌照税。1978年,开征盐税。1979年,停征车船牌照税。征收的税种有工商
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和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198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83年,实行第
一步利改税,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1984年10月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对工
商税按性质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四种。
第二步利改税,在本区税源、税率变化较大的主要有电力和三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
板)。电力的产品税,从每千度4元降为3元。三板税率由原来的5%下降到3%。
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末,乌马河税务分局征收的工商各税共9种,即工
商税、工商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建筑税、国营企业
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在乌马河税务分局纳税的企业342户,其中国营企业29户、集体企
业33户、个体工商企业280户。税收年计划为332万元,实际完成423.5万元,超收91.5万
元。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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