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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政

第三节 民政



一、机构沿革
1960年9月17日成立乌马河人民公社,设民政科,1965年2月15日区人民委员会仍设
民政科,1970年9月17日区革命委员会设民政劳动科,1973年8月4日改为民政科,1980年
成立区人民政府仍设民政科。
二、民政工作
政权建设 1953年1月4日伊春县人民政府派建政工作组来乌马河做民主建政工作。是
年1月30日正式成立乌敏河村人民政府。此后本区共进行五次普选:
1953年第1次普选,选举产生伊春县人民代表12人。
1960年第2次普选,划分42个选区,是年11月20日为选举日,选区总人口为27510
人,参选选民为15460人,选举产生乌敏河区人民代表41人。
1965年第3次普选,划分25个选区,是年9月25日为选举日,选区总人口27941人,选
出人民代表74人。
1980年第4次普选,划分49个选区,参选选民20134人,选出人民代表171人。
1984年第5次普选,划分39个选区,是年4月22日为选举日,参选选民20399人,选出
人民代表135人。
优抚安置 50年代由人事教育科负责每年两期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金。60~70年代由
民政科负责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和建军节在全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78~1985年,每逢清明
节均组织区机关干部去墓地为烈士王青山和“文化大革命”中被迫害致死的原区党委副书记邢
国珍祭扫坟墓。1973年12月至1985年召开了3次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优抚对象先进个人代
表会议,表彰奖励19个先进集体、96名先进个人。
优抚安置复员、退伍军人,自1983年实行区别对待办法:对在部队立过功获得大军区以上
单位各种荣誉称号和超期服役的退伍兵尽量优先并照顾本人志愿安排工作;对在部队犯罪判
刑和被开除军籍,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罪判刑的不再作为退伍兵分配工作。
收容遣送 60年代农村流入林区人员增多,1973年10月成立收容处理自流人口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截至1975年,全区自流人员达1405人,经动员返籍1010人。1977年在本区
落农业户口71户、357人。1985年农村流入本区达845户、3112人。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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