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
本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始于1957年。职工代表实行常任
制,生产计划和职工生活等重大问题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1982年职工代表大会上选举
产生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设提案审查、经济监督、劳动保护、职工培训、生活福利等5
个专门小组。每届任期为两年。1985年全局32个基层生产单位均实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和职
工大会制。至1985年,本局共召开10次职工代表大会。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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