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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工作

第二节 检察工作


1979--1980年由一名检察员和一名书记员负责审查公安机关呈请逮捕人犯的案卷材料、
证据,提出意见交院党组讨论,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补充侦查的决定。院党组讨论有分
歧意见时,提请区党委讨论决定。区党委因意见分歧而不能决定的,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
定。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由一名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一名书记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
进行审查,提出起诉、兔予起诉或不予起诉的意见,提交院党组讨论决定。院党组讨论有分歧意
见时,提请区党委讨论决定。对决定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的案件,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听取
意见。
1981年区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部分科长组成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
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重大案件和其它重要问题。原来由院党组讨论决定的批
捕案件、起诉案件等重要问题,改由检察委员会承担。
1979年6月,区人民检察院在12个基层单位配备了12名兼职人民检察通讯员。主要任
务是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各种违法犯罪的检察工作。中央检察机关的刊物《人民检察》1979年第
五期刊载了本区组建“人民检察通讯员”的经验性文章。1985年对“人民检察通讯员”队伍进行
了整顿。在20个基层单位中选配24名兼职检察员。召开了两次例会,进行业务培训,挖掘案
件线索,成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联的纽带,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开展。
一、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工作主要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对公安侦查、法院审判活动
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中,主要把好案件事实、证据、定性三关,严格区分罪与非
罪的界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是否批捕,对杀人、纵火、投毒、抢劫、惯盗、强奸和其
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犯罪案件,检察干警提前介入现场勘查和预审、阅卷工作。从而做
到受案前掌握案情、证据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受案后迅速批捕。1985年6月发生一起重大强
奸杀人案,主管检察长亲自参加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和案情研究分析活动。案件侦破后又带领
检察干警参加预审工作,掌握了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证据,在公安机关报捕的第二天就
作出了批捕决定。
在贯彻中央“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七类重大刑事案
件时,凡是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迅速作出批捕决定,不拖不压,不纠缠细枝末
节。1983年发生一起涉及10名罪犯的重大流氓、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尽管案情复杂,涉及面
广,工作量大,由于检察干警与公安干警齐心协力,昼夜工作,很快查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掌
握了基本证据,及时作出了批捕决定,有力地打击了罪犯。
1979~1985年共受理刑事案件231件283人,经审查批捕192件238人;不批捕39件45
人。历年批捕率平均83.5%。批捕时间平均每件1.5天,比法定批捕时间缩短了一半。1982年
审查批捕科被评为黑龙江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受到表彰。
审查起诉工作除继续把好案件事实、证据、定性三关外,还注意追究遗漏犯罪和同案犯。坚
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依据法律和政策办事。1983年中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论布后,从重从快地打击重大刑事犯罪,使全部起诉案件均在法定
时间内交付审判。1979--1985年共受理起诉案件208件248人,经过审查,起诉166件193
人;免予起诉20件26人;不予起诉5件6人;公安机关撤诉6件8人;经审查定“三大刑”(死
刑、死缓、无期)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11件15人。对于起诉的案件,法院开庭审理时,均派
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166篇。凡起诉的案件法院全部作了有罪判决,起诉准确
率为100%。
在审查起诉案件中,注意防错防漏,全面分析,严格依法办事。1984年在审理一起抢劫案
中,发现该犯在捕前还有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核实,依法按数罪并罚交付法院审判。法
院也按数罪并罚作了从重处罚,避免了遗漏犯罪的发生。1984年在审查一起盗窃木材案时发
现证据不足,决定退捕。公安机关经过核查发现不构成犯罪,作了行政处罚,防止了错案的发
生。
二、经济检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林区经济开始振兴,有人乘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之机钻空子,经
济犯罪随之增加。1979~1981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0起13人。经审查向法院起诉的2件2人;
轻微犯罪不够刑事处分,转有关部门行政处分7件10人;不够处分撤销的1件1人。
1982年在经济检察中贯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精
神,把经济检察列为工作重点,全院干警同心协力,主动出击。在查处一起三人受贿案时,两名
检察长亲自带领干警经过20多天的侦查,查清了全部案情。迫使犯罪分子在从宽处理的限定
时间内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退回全部脏款4300元。全年受理经济案件6件27人。其中:
贪污案2件2人,向法院起诉1件1人,转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1件1人;受贿案1件3人,
免予起诉;盗伐林木案3件22人,按有关政策规定罚款2180元。全年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14800元。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了以权谋私,侵吞公共财物;挪用公款营私谋利;以搞活经济为
名,行贿受贿;买空卖空,投机诈骗等违法活动。为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1985年10
月把经法检察科一分为二,组建了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的干警由原来的4人
增加到6人。改变“坐堂办案”的衙门作风,走出院门找案源。一是走访区机关有关科室,了解
经济案件线索,建立经常性的信息联系;二是走向重点单位,确定以木材经销战线和财贸战线
为系统清查重点,查找案件线索。
投机倒把犯×××,1985年4月,由农村流入伊春。自办木材加工厂,与10多个货主签定
了木材购销合同,涉及20多个单位,50余人。检察干警在伊敏林场发现此案后,骑着自行车迎
风冒雨往返于乌马河、伊春、伊敏林场之间,直接寻找证人350余人次,做询问笔录400余件。
终于查清了×××在购买木材过程中行贿2500元,非法卖出木材300余立方米,经营额14万
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5件5人。其中:立案查处的大要案2件2人,办结1件1人,正在
查办的1件1人;转有关部门的3件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3万元,缴回木材12立方
米。
三、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
行使检察权。法纪检察干警与公安、法院、林政、纪律检查和人事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工作,
打击犯罪,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权益。1982年派出2名检察干警协同林政部门查处了违犯林
业政策的案件3件6人,转法院处理2件2人。1984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
森林的紧急通知》,法纪检察干警主动配合林政部门深入全区15个林业经营单位,向广大干部
群众宣传《通知》精神,进行林政检查,对违犯林业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进行了处理。1979~
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11件17人,属一般违法行为,转公安机关处理4件;转法院处理2
件;转林政科处理3件;本院调解处理2件。
在受理人民群众揭发检举、控告案件和接待来信来访中,详细询问,细致调查,及时处理,
努力做矛盾的转化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对外地来访人员,积极帮助解
决食宿和其它困难;对重复来访人员做耐心的法律政策教育或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1979--
1985年共受理来信来访、控告申诉案件61件,审结11件,转有关部门49件,待结1件。做到
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四、监所检察
本区监所在 1981年4月发生杀人犯××越狱事件后,加强了监所管理和监所检察工作。
认真贯彻了《看守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1982年经上级有关部门检查由三类监所晋为一类监
所。
在监所检察中,主管监所检察的检察长和监所检察干警到监所向在押人犯和收审人员进
行形势、政策、法制教育,针对罪犯的思想动向,开展政治攻势,进行服法、守法、前途教育,据
1985年统计,经过教育有9名人犯主动坦白交待余罪81件,揭发检举各类犯罪线索13件8
人。1983年市、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3次视察监所工作,区检察委员会召集4次会议专门研究
加强监所工作。1985年组织“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查长、法院院长)联合检查监所5次。
监所检察干警主动与公安、法院配合,进行月清监,季联检,重点人犯随时查,节假日全面查的
检察活动。1985年共同清监7次,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141件,治安拘留无法律手续的9人,
收监严重超期的7人。对检察中发现的违法情况和工作中的各种缺陷漏洞,会同公安机关共
同研究,加以纠正、改进,或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求得解决。检察干警还协助监所领导,组织监
所看守干警,学习《看守所工作细则》和上级有关监所工作的文件,提高看守干警的政治素质、
业务素质。协助监所建立了12项规章制度,促进了监所看管工作。1982年以来,杜绝了逃跑、
自杀、闹监等现象,防止了各种传染病的发生,监所起到了打击犯罪,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的专
政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