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工作
第二节 审判工作
本区人民法庭、人民法院自建立以来,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调解民
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准则开展审判工作。
1973~1979年6月,采用独任审判制度,由案件承办人员拿出定罪量刑意见,提交庭务会
议讨论,上报区党委审批,疑难复杂案件报伊春市人民法院审批。
1979年6月,区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和部分庭长组成审判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讨论重
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总结审判经验。
1979年6月~1982年,在审判中采用合议庭制度,由1名审判员与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合议庭,经过合议拿出定罪量刑意见,提交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定罪量刑意见。
1983~1985年,合议庭拿出定罪量刑意见,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定罪量刑意见,并报乌马
河区打击刑事犯罪指挥部最后决定定罪量刑意见。
为了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检验审判人员的办案质量,于1983年建立了案件分析制度。一是
每季进行一次案件分析。二是由主管院长查阅每季度的办案卷宗。查阅主要内容:是否缺材料;
是否有漏项;是否有错字;手续是否合法;案卷装订是否整洁;庭审笔录或证言笔录的语言是否
合乎逻辑。三是主管院长对审理的案件进行讲评,总结经验教训,就案讲法。
一、刑事审判
本区刑事案件在1967年12月以前归伊春县、市人民法院和伊春区人民法院审理。1967
年12月~1973年9月由区革命审判委员会审理。1973年10月由乌敏河区人民法庭审理。
1968~1972年受理刑事案件37件,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36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罪
犯6人。1973--1978年区人民法庭受理刑事案件72件,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57人。其中判处
10年以上徒刑的罪犯3人;判处死刑的罪犯1人。1979~1982年区人民法院对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受理刑事案件77件,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46人。其中判处10年
以上徒刑的罪犯2人。
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
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区人民法院按照决定精神,受理了3件经济案件。其中投机倒把
案2件,受贿案1件。对3名罪犯进行了公开审判,给予刑事制裁,打击了严重破坏经济的犯
罪活动。
1983年中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公布以后,区人民法院贯彻两个决定精神,坚持依法“从重
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在刑事审判中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注意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感化、
挽救工作。全年受理刑事案件49件,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41人。其中10年以上徒刑的罪犯
5人;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1人;判处死刑的罪犯4人。对处决的罪犯召开群众公审大会,揭露
罪行,震慑敌人,教育人民,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1984年受理刑事案件39件,比上年下降20.5%。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21人,比上年下
降48.8%。其中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罪犯2人,比上年下降60%;判处死刑的罪犯3人,比
上年下降25%。1985年受理刑事案件19件,比1984年又下降51.3%。其中判处10年以上
徒刑的罪犯15人,比上年下降28.6%。1984~1985年无期和死刑的重大案件归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
1968~198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292件,3D7人。其中:杀人案4件,过失杀人案2件,反革
命杀人案1件,斗殴致死案2件,虐待致死案4件,伤害案39件,反革命案11件,抢夺枪支案
1件,抢劫案14件,惯窃案6件,盗窃案53件,流氓案18件,引诱妇女卖淫流氓案11件,强
奸案47件,奸污幼女案11件,重婚案2件,失火案3件,过失案8件,贪污案13件,受贿案1
件,投机倒把案3件,盗伐林木案2件,交通肇事案1件,放火案1件,其它案件34件。
刑事审判除受理公诉案件外,还受理人民群众的自诉案件。对自诉案件有的直接受案后开
庭审判,有的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在“文化大革命”中和“文化大革命”前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发生了一些冤
假错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强了对申诉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贯沏“有反必肃、有错
必纠”的方针,坚持全错全纠,错多少纠多少,不错不到的政策,有诉必查,查必求实,处理依法,
诉有结果。1982年以来专门配备2名同志,对申诉案件进行立案复查,到1985年共受理复查
申诉案件67件。其中:“文化大革命”前审判的申诉案件14件:政治案件2件,维持原判2件;
刑事案件12件,维持原判11件,平反1件。“文化大革命”中审判案件29件:政治案件9件,
维持原判1件,平反8件;刑事案件20件,维持原判8件,减刑11件,平反1件“文化大革命”
后审判的申诉案件24件:政治案件4件,维持原判1件,改判1件,平反2件;刑事案件20件,
维持原判12件,改判7件,平反1件。对受理的复查案件,经过复查审定,写出书面材料递交
本人,做到案案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二、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用法律手续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经济改革,促进四化建设的
一项新型的审判工作。全国第一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后,区人民法院于1981年10月建立了
经济审判庭,开始受理经济案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案件也在逐年增加。1983年
受理经济案件2件,1984年7件,1985年猛增到28件,为上年的4倍,诉讼总标的额80多万
元。为了适应经济审判工作的需要,经济审判庭在试办微型经济案件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总结
经验,大量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送法上门,扩大办案效果,为本区的经
济建设服务。
1985年6、7月份,乌马河林业局、区供销社、物资供应站、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木材综合利
用加工厂等经济单位,诉讼外地法人拖欠货款的案件,纷纷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多,人员少的情
况下,统筹安排办案力量,法院院长坐阵指挥,副院长、庭长亲自办案,经济审判庭全员出动。全
院组成4个经济审判合议庭,分赴辽宁、河北、北京、山东、河南、山西、吉林、安徽、黑龙江等8
省市30余个县,外出办案,送法上门,沿途开庭,审理了28件经济纠纷案件,索回拖欠货款47
万余元。为企业松动了资金,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审判人员在工作中探索规律,针对有的经济单位主管经济工作的领导人和专业人员
不懂经济法规,导致经济案件的发生,甚至为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深入到经济单位宣传、
讲解《经济合同法》,检查签订经济合同的质量。于1984年7月举办了各经济单位主管经济工
作的领导人、会计员、计划员、材料员共110人参加的《经济合同法》学习班,讲解法律知识、经
济法规,增强了经济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
三、民事审判
1973年区人民法庭开始受理民事案件。在审理案件中采取简易程序办案,原告人递交诉
状,办案人员直接审理。几名审判人员既办民事案件又办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主要是讲解政
策,合理调处,缓和矛盾,平息纠纷。对离婚案件和需要单位协助执行的赔偿案件,制作调解书,
其它案件均用结案说明书结案。
1979年区人民法院成立后设置民事审判庭,配备2名审判员、2名书记员兼法警,民事审
判工作得到加强。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执行。
1982年3月,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两法的颁布使民事审判工作有
了遵循原则。在民事审判中,把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医疗费用纠纷作为重点,
注意防止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不推不拖,认真查证,分清是非,扶正祛邪,依法公断。对无
法律规定的案件则按照党的方针、政策、传统习惯、道德和实际情况合情合理的处理。1973年
以来,审理民事案件693件,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发挥了作用。
1980年以来,随着人民生活的改善,生产经营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争占宅边地
角、私有园田的纠纷屡有发生,民事案件上升。1983年民事案件受案92件,比上年增长27.
2%,是历年民事案件受案最多的一年。区法院于1984年初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如何解决民事
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决定转变工作作风,走下去,抓基层,打基础,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作用。民事审判庭与公安局、司法科配合,深入基层,调整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随
后,又召开了有65名调解委员参加的人民调解委员座谈会。学习民事法规,交流了10个调解
委员会的经验。1985年5月召开了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委员表彰会议,发挥了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大量民事纠纷调解在基层。1984年民事案件受案63
件,比1983年下降30.5%。其中离婚案件20件,比1983年下降24%;其它案件43件,比
1983年下降34.9%。1985年民事案件受案69件,其中,离婚案件33件,比1984年上升60.
6%;其它案件下降16.3%。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
本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1979年10月建立的。初建时在审判中实行临时邀请的制度。
1980年由各单位推选出年满23岁以上,思想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联系群众的
公民57名,并于1980年9月乌敏河区第二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为乌敏河区人民
法院人民陪审员。1981年7月举办了乌敏河区第一期人民陪审员培训班,有27名人民陪审员
参加。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政治
业务素质。1984年对人民陪审员队伍进行了调整,并于1984年4月乌马河区第四届第一次人
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49名人民陪审员。其中:工人7人,占14.3%;街道干部4人,占8.
2%;教师4人,占8.2%;医务人员2人,占4.1%;共青团书记9人,占18.4%;一般干部14
人,占28.5%;基层领导干部9人,占18.4%。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审阅案件卷宗,核对证据,调查案情,参加审判,评议讨论,定
罪量刑。他们不仅以审判员资格参加审判活动,而且也以群众代表身份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
作。1979--1985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各种案件审判180余次,对及时反应群众意见,进行法制宣
传教育,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发挥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