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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调解

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83年3~6月,由司法科牵头会同公安局、法院、民政科深入各基层单位调查研究,了解
民情。根据单位、居民的实际情况,建立起52个人民调解委员会。选出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拥
护党的方针政策,为人正直,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并能热心为群众办事的干部、群众
286人为人民调解委员。还在乌马河街道办事处、翠岭街道办事处、红旗街道办事处配备3名
专职司法助理员。
1983年11月,举办了为期7天的“民法知识培训班”,有50名调解委员参加,学习了《人
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培训增强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
光荣感和责任感,提高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乌马河街道办事处先锋街一名回族女青年和汉
族男青年相爱,可是双方家长不支持。街道调委会闻讯后,请来女方亲友和区委统战部的干部,
经过宣传《婚姻法》,说服了双方家长,使这对汉回青年喜结良缘。这个街道调委会还摸索预防
为主,调防结合的民事调解规律,解纠纷于萌芽,化干戈为玉帛。
1983~1985年全区调解民事纠纷359起。其中:婚姻纠纷133起;宅基地纠纷52起;财产
纠纷54起;继承赡抚养纠纷15起;债务纠纷5起;赔偿纠纷29起;家庭纠纷28起;邻里纠纷
28起;斗殴纠纷15起,对减少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发挥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