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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证事务

第四节 公证事务


公证事务在本区开展的较晚,公证处成立后,首先开展了公证知识的宣传工作。先后印发
了“公证处是干什么的”、“怎样办理公证”、“公证有哪些程序”、“如何办理收养公证”、“怎样办
理经济合同公证”等宣传材料1200余份。并在区广播站编播了公证知识专题讲座节目,使公
证事务在干部群众中有所了解。
为了使公证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1984年4~5月,会同法院经济庭对全区22个经济单
位的499件经济合同进行了实际调查。发现合法的经济合同8件;缺款少项的402件;发生纠
纷的86件,违约的3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于1984年7月举办了由各单位主管经济工
作的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合同法学习班”。通过学习《经济合同法》,讲解签订经济合同的程
序、内容、作用以及公证的意义,推动了公证工作的开展。
在办理经济合同的公证中,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深入调查,细致了解,对于非法的经济合
同拒绝公证,保护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84年办理经济合同公证51件,1985年
增加到101件。1983~1985年共办理公证事务191件,标的额为391万元,加强了对经济合同
的法律保护和监督,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1985年区公证处被评为黑龙江省司法系统先
进单位,受到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