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管理
第二节 劳动管理
建局以来,全局工人由劳动工资部门统一管理。干部由人事、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各基层
单位无权对职工调出或调入,基层单位的职工由本单位生产、人事调度统一管理。
区(局)劳动部门按国家和上级批准的劳动力指标,统一接收与安排、调动,未经批准任何
单位或个人无权在国家计划外任意增减职工。
对违纪职工的处分需向区(局)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经区(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执
行;党员及领导干部违纪经纪检委处理。
各单位的职工总数、工资、生产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设置,生产工人与辅助工人的比例,均需
经区(局)批准后执行。
区(局)主管人事、劳动工资的部门,建立职工档案,基层单位建立职工登记卡片。
职工调出(入)时,必须经区(局)人事或劳动部门办理手续执行调令,否则,按违纪论处。
1953年始,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退职退休制度,符合条件的职工、病残职工可以退职、退
休,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1982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干部给予离休,享有老干部待遇。至
1985年末,全局离休127人。
三、青年安置
1965年6月,区(局)成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负责全区(局)的知识青年安置工作。
“文化大革命”时期,初、高中毕业生响应毛泽东“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在那里是可
以大有作为的”号召,纷纷上山下乡接受再教育。当时主要去向是山上各林场、经营所,部分
青年去锦山农业生产大队、红光农场和地区五七干校。
随着知识青年队伍的逐年扩大,各基层生产单位,分别建立知识青年大队。计有:经营所办
青年大队8处,林场办3处,木材综合利用办7处,服务行业办12处,农业办1处。全区共办
青年大队31处。
1965~1985年,全区共安置青年11220人。20年来,由于职工退休子女接班、国家招工、
升学、入伍服兵役和转外地区就业,至1985年末全区共有知识青年7361人。
四、劳动就业
1965年以前,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就业模式:招工、退役、录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均安置
在林业企业。对盲目流入的社会劳力部分自谋职业,部分安置到集体生产单位,从事农业生产
或多种经营生产。
1977年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就业的渠道。重点转向集体和个体经
济,许多待业青年和社会人员自找出路,自谋职业。到1985年末,共办起个体卖店、饭店、旅
店、理发店、缝纫店、托儿所、木器厂、机电维修部等368处,从业人员为57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