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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

第三节 工资



一、基本工资
1949年~1951年5月,采用工资制和供给制并存的办法。对季节性生产工人实行包工
制;管理人员实行工分制。按月发给实物券,用实物券到指定的生计所(商店)购所需用品,时称
“供给制”。
工薪分的分值按实物价格进行浮动,一个工薪分含混合粮(高粱米、玉米渣子、小米)1.63
市斤,白解放布0.2公尺,原煤5.5市斤,海盐0.35市斤,豆油0.45市斤,分值为0.215元。
1951年6月,按国家规定执行《东北区森林工业职工暂行工资等级标准》,对职工工资制
度做了调整,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薪分含量标准执行。生产工人的工分等级定为13等39级。
调整后的工薪分与实物的价值比是:一个工薪分分值为0.217元。可换取混合粮1.00市斤,
辽塔沙布0.1尺,原煤5.00市斤,海盐0.4市斤,豆油0.40市斤。
1950年以前,工人最低工资为40个工薪分。1950年4月以后,工人月工资最低标准为90
个工薪分,最高标准为270个工薪分。企事业和国家工程技术人员最低标准为100个工薪分。
1951年进行了职工工资升级,工资增长幅度为15~20%。同年,又实行有额劳动,工人按
完成定额量付给劳动报酬;公务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改为供给加津贴的制度。
1955年,干部工资实行按当时的工薪分值换算为货币直接支付。
1956年上级审定乌敏河地区为6类地区,执行东北、内蒙古森林工业工资标准,取消工薪
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管理人员按职务等级线评定工资等级;工人按新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
核评定工资等级;采伐、集材、运材等生产工人仍实行计件工资。全局执行改革货币工资制的工
人有4821人。
1958年,停止执行工人计件工资,统改为计时工资制。
1959年开始实行综合性奖金制。同年,对部分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调整幅度为工人
30%,干部10%。
1963年,全局进行统一工资调整。工人和18级以下干部升级面为40%,17级至14级的
干部升级面为25%,13级至11级干部升级面为10%,10级以上的行政干部一律不予升级。
同年,根据国家规定的林业企业为三等重工业的工资标准,给技职人员(不包括文教、卫生、公
安、政法人员)增加5%的工资系数。为缩小高、低工资的差额,将9至17级的党员干部工资降
低在1%的升级面上。
1970年,对无固定工资等级的工人实行调整工资,调整工资分15个等级,级差均为5元。
工资等级按工种和工作年限划分。
工种工资 木材采运工人执行3~11级,基本建设技工执行2~11级,营林生产工人执行
2~9级,基建力工、准备作业工人执行3~9级,苗圃作业和其他生产工人执行1~8级。
年限规定 1962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执行1~8级,1958~1961年参加工作的执行2~10
级,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执行2~11级。此种工资制时称“整顿工资”。
1971年,对低等级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凡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前参
加工作的1级工或相似等级之工作人员,均在现有工资的基础上晋升1级工资。其级差不足5
元者调整5元。级差5元以上者按现行工资标准级差予以调整。同年,将综合奖金改为附加工
资,生产工人每月附加5元,干部和后勤工人附加4元。
1977年,按40%的升级面给3073名职工的工资升级,全局增加工资额255924元。调资
同时,停止执行整顿工资,对无固定工资的工人进行定级。木材生产工人按采运机械工人工资
标准定级,其他工人分别按营林、土建等工资标准定级。全局定级2393人,定级后均执行计时
工资制。
1979年,职工调整工资的升级面为40%,全局共3095人升级,年增加工资额315696元,
人月增加工资平均为8.5元。
1980年和1981年,给职工分别调整升级面为1%和1‰工资。
1982年,教育、卫生、体育系统职工均升1级工资,共891人。其中有62人晋升两级工资。
继文教、卫生、体育战线调资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调整了工资。
1982~1985年,对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给予奖励升级指标1~3%。
1983年部分单位职工实行经济承包制(集体、个人、家庭)后,依据承包成果和合同规定,
支付承包工资。
全局企事业人均月基本工资1965年前为62元,1965年为73.84元。
1985年全区职工曾调工资5039人。即:第一次工资改革,统一了工资标准。年增加工资总
额为538332元,人月增加工资8.3元。
农业战线的农民收入,1983年前,执行小队核算,评工记分,分值均根据各生产小队产值
多少而定,秋后分红。
二、辅助工资
林区津贴 1951年,按国家规定执行林区津贴,林区津贴费按月随工资一起支付。乌马河
地区按基本工资的20%,山上各单位分别按25~30%发给。1968年10月,将林区津贴改为绝
对金额支付,乌马河地区职工每人每15元,山上分别执行17元和21元,绝对金额津贴执行
至1969年7月,8月重新恢复原来支付林区津贴计付方式。
冬季取暖津贴 1954年始发职工取暖补贴。取暖期自10月1日起至翌年的5月15日
止。取暖补贴费为职工工资基金的6%,有家属的职工发24元,带家属的职工住公舍的发18
元,无家属的职工住公舍的免发。1956年始,取暖费由24元增加为35元,一次计发。自理取暖
(即在自家居住)者,人年发取暖费35元,职工寄居独身宿舍者,发给35元的1/3,此办法延续
到1985年未变。
工(班)组长补贴 1972年,为发挥工(班)组长的作用,发工(班)组长责任补贴,补贴按工
(班)组人数多少支付固定补贴费,工(班)组7~15人的每月发责任补贴费5元,16人以上的
发7元。
森调津贴 1954年始发从事伐区调查人员补贴(称森调津贴),不分内、外业,每人日补0.
60元。1967年森调外业人员按上山天数计发补贴,每人每天1元,月开支时一次支付,内业人
员不发森调补贴。1977~1985年,补贴费改为每人每日1.70元,按上山日数计发。
加班工资 1954年实行加班工资。公休日做工者计时工加发1日基本工资;计件工按计
件单价支付1日工资。法定假日做工者,计时工按本人标准工资加发200%;计件工按计件单
价加发2天工资(不另计发林区津贴)。1970年按国务院和黑龙江省关于《春节加班工资支付
问题的通知》精神,将春节加班改为加发100%,1978年恢复春节加班发给200%的基本工资
规定。
粮煤补贴 1965年,凡吃供应粮烧木样的职工、家属,人月发粮煤补贴0.44元,商、粮事
业单位烧煤的职工粮煤补贴0.58元。1969年规定职工死亡后粮、煤补贴可转给其工作的子
女,取消死亡职工本人的粮煤补贴。1977年后,生的不添、死的不去。
附加工资 1963年8月,实行计时超额综合奖,其标准为每月8元、6元、4元3个等级。
1967年停止发放计时超产综合奖,1969年,将原计时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凡执行计时工资制
的生产工人(第一线),每月发5元,后勤工人和干部每月发4元。翌年,根据上级文件指示精
神,追补了1967年停发的综合奖金。1974年执行整顿工资者,不享受附加工资。1977年职工
工资调级升级额超过5元的部分,其金额均冲销其附加工资,不足5元的不冲销附加工资。
1980年,对1969年12月以后“双退”的职工,退休前享受附加费的将其附加工资合并入退休
费内。
班主任津贴 1978年,对各类学校的班主任教师实行班主任津贴补助。班级学生在50人
以下的,中学每月津贴6元,小学5元,50人以上的中学7元,小学6元。
副食补贴 1979年实行职工副食品补贴。凡在职的固定职工、长期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
休职工,每人每月发5元。
各贮菜损失补贴 1983年始,按上述各类职工的冬贮蔬菜给予损失补贴(称菜金),每个
职工年发20元。
物价补贴 1984年,据上级指示,每个职工每月发给物价补贴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