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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定额

第四节 劳动定额



1950年我局开始执行劳动定额,按相应等级的标准工资分和劳动定额确立计件工资。当
时各项生产均为手工作业,各项生产定额的制定:一是凭领导和有关生产人员的经验临时制定
(当时称“经验定额”);二是凭借统计生产实际产生的数据,平均加先进的有机结合确定定额
(时称“经验统计定额”)。
1952年开始执行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森林工业总局制定的流送、采运作业和修建定额,
由伊春林业管理局统一颁发。各项生产定额的种类有:伐木、打枝、造材、甬道、吊卯、串坡、采前
清林、集材、流送、归楞、装车等19种。
1954--1957年,依据林业部颁发的《东北、内蒙古统一劳动定额》和伊春林业管理局制定
的《伊春地区林业技术定额》,为适应生产需要,制定了本局的企业生产劳动定额,对基本建设
战线制定了工时定额和其他各项定额。定额项目共500多种。
1958年,由于新工具新工艺增多,机械化生产比重增大,先后制定了拖拉机集、运、装,油
锯采、打、选和造林、抚育、苗圃作业等项定额。
1964年部分地修改贮木场人力装国铁火车改用绞盘机装车的定额,将高站台平车运搬和
高站台人力装车定额各降20%。
1962年调整降低绞盘机卸台车的定额20%。同年,各基层单位均配备定额员,随时掌握
定额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分别将占采伐地面积3%到40%以上的花石塘、跳石塘
的作业定额降低7~12%,坡度在17度以上的山场生产,降低原作业定额的10%。
1963年试行固定式缆索续盘机卸车、造材、装车三项定额。同年,还统一执行《东北、内蒙
古林业冰雪滑道集材生产统一定额》,通过对集材载重的考查和拖拉机性能的考查,拟发了拖
拉机集材定额,通过对各级定额执行情况的总结,结合本局林业生产的实际,修整、制定试行了
《林业生产企业定额》。
1964~1966年,分别调低了人力卸森铁台车定额的10%,设计了抚育和清理林场定额,制
定了素带集材定额。同时,对不宜计件的工程定额,予以削减或废止。
1967~1977年的动乱期间,生产指挥系统受干扰,各项劳动定额被废止。
1978年始,全区重新恢复使用1965年前颁发的“企业”、“补充”、“统一”三种定额。同时,
还修定了《乌敏河林业局企业各项生产补充劳动定额》。
1979年,制定试行了解放汽车运原条、原木,拖拉机架杆装汽车原条、原木,绞盘机卸汽车
原条、原木,绞盘机归楞等生产项目定额。
1980年,修改了1963年的《企业劳动定额》,补充了现行的各项生产定额,编制印发了《乌
敏河林业局企业各项生产补充劳动定额》。
1982年,基本建设试行成本投资包干制度,按国家和省颁发的《基本建设统一劳动定额》
执行至今。
1983年,各基层单位、集体和职工家属试行个体生产承包制,承包的定额计算均以林业部
颁发的《东北、内蒙古木材采运生产统一劳动定额》、伊春林业管理局颁发的《伊春林业地区生
产补充劳动定额》和本局制定的《乌敏河林业局企业各项生产补充劳动定额》为依据。同年,还
根据林业企业多种经营生产的迅速发展,制定了多种经营生产诸项目的劳动定额。
1984年,根据工资上调,物价上涨的实际,对各项生产劳动定额进行了切合实际的修改,
使各项劳动定额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