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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节 劳动保护用品


1958年,根据国务院1957年《关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劳动部、林业
部《关于“林业企业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通知,开始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范围:林
业采伐、集材、运材、装车、归楞和部分有损于身体健康的工种。发放的品种:单服、雨衣、水靴、
单鞋和棉大衣、棉胶鞋、手闷子、裹腿。
1962~1966年,根据国家劳动部、林业部、省林业总局和省劳动局《关于“主要工种和职工
个人伤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补充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扩大到外业干部和部分工作需要
的工种及管理人员。
1967~1983年,根据省林业总局《关于“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除后勤各
工种外,其它外业工种和基本建设战线各工种及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均按省林业总局的防护用
品发放规定进行发放,并由安全科专人负责审批,发放的品种同1966年。汽车司机及助手,冬
季发放棉猴、大头鞋。
1983年冬至今,按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颁布《黑龙江省森林工业企业职工劳动防
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通知要求进行发放。部分工种发给皮短大衣、五指皮棉手套,集材拖拉机司
机、助手除发皮短大衣外,还发给棉裤。
保护用品的使用期分别为4、5、6、7年。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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