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工福利 一、福利设施
托儿所 全区的托儿事业始于1955年5月,机关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均建起了托儿所。截
止1985年末全区共办托儿所39处,其中企事业办16处;集体办2处,个体办21处。儿童入
托率由1955年的34.9%上升到56%。
职工浴池 乌敏河建局初,于老分局(原局所在地)建职工小浴池一个。是年,在翠岭(当时
乌敏河森林工业局局址)又重建一浴池,面积为320平方米,床位30张,隶属行政办公室领导。
1955年,乌敏河局址迁乌马河镇后,扩建原乌马河职工浴池为机关浴池。变过去用柴烧水为用
煤烧水,总面积为463.55平方米。继3个浴池之后,又先后建起了红旗林场、育苗经营所等10
个浴池。至1985年末,全区共有职工浴池13处。1982年以后,职工凭票洗澡,职工家属或其他
人员每洗一次收费0.20元。
从建浴池始,各浴室内均设理发室。
1980年开始,为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先后于二中、医院等单位建立卫生室10处。
职工食堂 建局始成立乌敏河林业分局职工食堂,也称机关食堂,后于1953年移至翠岭
重建,总面积为320平方米,供机关的干部和工人就餐。1954年10月24日,机关食堂随局迁
入乌马河镇内。随着林业生产的发展,职工群众的增加,至1959年,全局共建职工食堂19处,
1959年以后,根据就餐人员的实际情况,职工食堂数时增时减,至1985年未统计,全区职工食
堂为19处。用多年来,机关食堂经过多次重建、扩建,至1985年末总面积为1016平方米,设
管理员、会计、出纳员各1人,厨师、服务员14人,就餐范围为机关职工、外来客人和参加会议
人员。
职工之家 1984年7月,由区工会牵头组建职工之家。至1985年末,全区各单位有职工
之家4D个。各职工之家设有游艺室、图书室、电视放映室等,供退休职工和在职的职工闲余时
间娱乐学习。乌马河区(局)址,还没有老干部游艺室和职工游艺室、图书室。
二、职工困难补助
1953年始,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因公死亡、致残或非因公死亡。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职工,按国家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困难补助工作由区工会主管,各基层单位工会具体负责。补
助的办法是先由个人提出困难补助申请,然后经工会小组充分讨论报请基层工会审批后张榜
公布。1953~1964年补助生活困难职工27109人次,补助金额650850元。1956年,对部分林
业老职工由于各种疾病而久公款者予以补助还债,一次补助款30万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困难职工帮助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实行组织扶持与个人自立
自强相结合。1982~1985年,为贫困户资助资金52500元。在228个贫困户中有141户脱贫,
12户变为富裕户。
三、职工疗养
根据《职工疗养暂行收容办法》之规定,从1953年始坚持开办职工疗养事业。疗养院有兴
城林业疗养院、汤岗温泉疗养院以及青岛、旅大、凌源、熊岳、太阳岛、伊春等地疗养院。
申请疗养的职工,须经本单位介绍,持有区职工医院医疗诊断,经卫生科批准,由区工会联
系安排床位后,即可外出疗养。
疗养的对象主要是患有风湿症、外伤、慢性病者。疗养期为2~3个月。
疗养老所用医药费、床位,全部由林业局承担。对公伤疗养人员除负担上述两项外,还承担
往返车、船费,疗养期间计付出差补助费;病伤疗养人员,局承担单程车、船费,疗养期间的补
贴,执行疗养院规定伙食费的1/2,其余费用自理。全区每年疗养平均人数为40人次,1985年
疗养人数达78人次。1953~1985年,全区总计疗养人数为1349人次。
1980~1984年职工去外地(北戴河、庐山)休假疗养人员共35人。疗养人条件是出席省、
市劳动模范,并适当考虑老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此种休假疗养人员的车、船、宿费均由局全部
核销,同时,按公差支付旅差费。
四、职工离退休待遇
从1953年起凡退休、退职职工都享有不同的工资和生活福利待遇。
1982年开始实行退、离休老干部待遇制度,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薪金制的职工,以后仍在企业工作,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工资的100%外,还按年限长
短予以增发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
资;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回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
资;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合于上述老干部退。离休条件的老工人退休,亦按老干部补贴标准享受补贴待遇。
1982~1984年,全区退、离休共享受老干部(老工人)待遇的共292名。
五、职工特殊贡献待遇
1974年始,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给予特殊贡献待遇。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连
续工作满30年的退休职工,加发本人工资的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作
满20年的退休职工,加发工资的10%。至1984年末,共办此类退休的职工374人。
六、其他待遇
1950年始,凡本区职工因公负伤或致残者,非因公病伤或致残者,均按国家之规定分别享
有抚血金、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对职工及其家属的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对职工生
育子女,发给生育补助费或独生子女补助费。
全区的劳动保险经费支出,随着林业事业的不断发展逐年增加。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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