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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福利

第三节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事业从50年代末期开始举办,由民政科负责。
一、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失去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和孤儿
(称“五保护”);农村年人均收入在150元以下的社会困难户;城镇于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
1961年1月1日~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的,精简后没重新就业和无工资收入的全民所有
制职工;1961年至165年6月9日精简退职的,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
工,在职期间因公负伤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职工;企业单位季节性临时工病
故后,其遗属生活困难的。救济对象参加生产自救有了固定收入以后,收入超过救济费40%以
上的,超过多少减发多少,超过救济费140%的,救济费不再发给。

二、救 灾
1950年至今,本区曾多次遭受自然灾害,尤其农业受灾较为严重。
1961年全区阴雨40余天,大部分农田遭受水害。1971年连降大雨,乌马河河水猛涨,农
田受灾总面积4211.5亩,1973年翠岭地区连降大暴雨,损失性费用为5833.80元。1984年长
期低温寡照,入夏后又连降大雨,大部分农田地被淹。1985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乌马河、伊
东河河水出槽,农田、苗圃、房屋、道路遭受水害,损失达371.8万元。
在救灾中,区委、区政府组织全区人民生产自救。同时,从民政事业费中拨出一定数量的经
费,用于救济补助。1985年一次拨出救灾费1万元。
三、双扶工作
1961年区政府对无依无靠的老人、孤儿、残废者、精神病人及城乡社会贫困户、军、烈属进
行扶贫、扶优。
1978年以前,先后收养了无家可归、无人扶养的刘振海等3名学龄孤儿,均用公费资助念
完中学,年满18岁后安排了工作。
1978~1985年,共收养孤寡老人7人,送伊春市双子河养老院安度晚年。收养精神病者3
人,送黑龙江省海伦县精神病院治疗。
1973年9日,贯彻民政优抚救济工作的生产自救方针,于乌马河镇内开设小食部(现福利
饭店)1处,洗衣组1个,实行集体所有,自负盈亏。安排民政补助户和救济户从业,小食部10
人,洗衣组5人。
1967年冬,乌马河街办工业兴起,建烘炉1座,1969年改为五金厂,仍属街办工业,安置残
废人员、贫困户15人。1980年又扩充为饮食店和五金加工厂。
区政府民政部门对军烈属、残废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均定期进行优抚,每年春节组织慰
问,并根据实际情况,给部分生活困难的军、烈属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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