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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省人民法院布告

松江省人民法院布告


为判处破坏国家财产,纵火成灾,焚毁林木犯洪喜山死刑,即日执行由。
为布告事,查洪犯喜山,现年三十三岁,原籍五常县。该犯八一五后,结识匪徒
苏、李等人,在汤原沟里,抢劫马匹,四六年混入我汤原保安队,旋即叛变,投入中
央胡子吴振山匪队当小头目(匪班长),前后与我剿匪部队作战三次,直至四六年
冬,走头无路,投降,被释后,仍然恶习不改,企图继续作破坏活动,在汤原香兰区
因偷马未遂,一度被捕。四九年四月末,被南岔林务局招去作工,于五月九日刮大
风之际,在“十公里”工棚午休后,该犯口衔纸烟,外出小便将带火烟头,扔在荒草
甸子干牛粪上面,回棚,呆了一会二番外出,又衔着烟卷,在大风中,把带火烟头,
扔在道旁草里,走出三十多步,随后起火,同时第一次扔在牛粪土烟火,也着起来
了,该犯佯作不知,任其延烧,风大火炽,倾刻成灾。由两侧烧到楞场,并烧向远方,
山林荒草烟火冲天。事后调查,由于该二烟头,共烧掉原木五万零六百十五立米,
大桥一座,零散木材若干,警卫岗楼一个,衣物一部,损失在千亿元以上,此外焚毁
广大面积的森林,使国家财产的损失,实不可计算。巨灾发生后,虽意图隐蔽,终被
究查属实,经公安机关,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审理,该犯供认二次纵火事实不讳。
关于防火护林,政府早有明令,该犯身为林工,竟敢以身试法,当风纵火,烧掉
千亿以上国家财物,造成国家人民巨大损失,似此罪行,法所难容。本院依据政府
防火护林法令,并呈请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判处该犯极刑,即日验明正身,执行枪
决。合亟布告通知,希我各界人民,尤其接近林区的广大群众,应引起严重注意,恪
遵政府防火法令,严防坏人的放火。
代院长 李晓白
副院长 董仙桥
一九五○年四月六日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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