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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退休人员安置

第六节 退休人员安置


 铁力林业局已有四十来年为经营历史了。当前,全局已有一部分老干部、老工人,由
于年令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些老干部和老工人,为党和人人做了许多
工作,为发展林业生产做出了一加贡献,对革命事业做出了一定贡献。妥善安置这
些人,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优性的具体
表现。人总是要老的,就是自钻规律。离休、退休的老干部和老工人,在政治上、生
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就是我们的光荣义务。
 国务院于1979年9月2日。颁发国发104号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
法》和《天于工人退体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
 第四条规定,党治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
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_
 (一)男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令年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体身健康工作
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令满10年的。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令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
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面丧失劳动能力

  根根上述精神,铁力林业局对退休人员安置的办法是:
1、凡是国家干部和工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都予以退休,并且安排一名子
女接班。从1984年起,国家干部退休后,不再给子女接班。
 2、工资待遇。每人按国家各自工作年限标准,给予按百分比例发放月工资和其
待遇。其政治和生活待遇同在职人员一样。
2、退休、退职的职工本人,均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其它烧柴和取暖同在职
人员一样。
4、退休、退职的职工,可以在社社会上参加生产劳动,或搞其它企业,企业均
不限制,企业民有照护和做思想工作权。
  5、铁力林业局成立一个老干部、老工人游艺室,设二名专职干部负责此项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