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治安管理
第三节 治安管理
铁力林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对社会治安进
行综合治理的关键,是发扬社会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
管理和相互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对于维护林区机关、学校的内部秩序、防范和制止
一些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也起了很好的作用。近些年来,把十年内乱期间遭到破
坏的治安保卫制度逐渐恢复起来,内容更加充分,运用范围也更加广泛了。全局基层
单位都建立了治安管理委员会,许多单位在开展建设精神文明的群众活动中,职工制定
了职工职业公约,学生制定了学生守则,居民也制定了治安管理制度等。进入八十年
代以来,铁力林区的案件发生率比七十年代下降了三分之一,其它犯罪也大大减少。
在治安管理工作中:一是制定了法规,大体有四种形式:(一)地方性的法规。既
由林业公安局制定。经局党委批准的《铁力林区治安保卫条例》和《林政法规》。各单位
必须认真贯彻执籽;(二)部门或单位性的法规。把治安工作纳入各单位行政管理内容,
作为厂规、厂法的组成部分;(三)行业性单位法规。把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按照各个行
业的不同性质,制定行业性的规则或条例。(四)专项专题性法规。对财务、贵重物资、
易燃易爆物品以及重点要害部位实行专管包干的岗位责任制。二是健全组织,层层坚持
以防范为主的原则。到1985年末、全局共有治安管理委员会52个,街道治保会310七个,
专兼职治安人员350多名,从而形成了治安管理网,三是制定治安保卫责任制。(一)
认真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只有这样,才能使它真正变为群众的自
觉行动。(二)严格实行奖惩制度,体现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从而使其成
为群众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的一种好方法。(三)以岗位责任制为基础,把
治安保卫任务列入生产、工作计划,使这项任务落实到人头上。由于这些治安保卫责任
制,使铁力林业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都有明显的进步,社会治安明显好
转,主要标志有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案件发生率大幅度下降。刑事案件发生率的高低。是一个单位的社会治
安情况好坏的最明显的标志。1983年1月至8月份刑事发案率为全局的60%。1983年9
月到12月的发案率比前八个月明显下降。比过去同时期下降35%左右,到1985年末下降
37%。
第二、社会秩序明显好转。刑事犯罪是破坏社会秩序,扰乱社会治安最直接的原
因。刑事犯罪少了,社会治安必然趋于安定。1983年国庆节期间,没有发生一件刑事案
件。1983年新年和春节期间,全局没有发生一次重大的社会治安问题。
第三、社会风气有好所转。社会治安不好和社会风气不健康是互相联系的。由于严厉
打击了重大刑事犯罪活动,并贯彻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了对人大常委会两个决定的
宣传,人民群众认识提高了,安全感增强了,都能积级行动起来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
斗争;犯罪分子中的有些人也有悔改表现,主动交待自己由问题、并检举其它人的犯罪
行为。这就改变了那种是非美丑不分,“好人怕坏人、犯罪分子逞凶”的不良社会风气。
以上几点充分说明,本局的社会治安已经明显好转。但是也必须看到,明显好转和
根本好转还有相当距离。社会主义企业就要有更好的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必须依靠广
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把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坚持下去,并贯彻综合
治理的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一定会尽快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