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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第二章 法院

第一节 概述


  铁力林业基层人民法院属于政治工作范畴的(政法工作,主要包括公安、检察
院、法院、司法、民政工作和立法工作,是上层建筑中同经济基础关系最密切、最直
接的部分)。政治部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林区基层人民法院则是审判机
关,它既要保障人民的民主安全和合法权利,防止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和转化,又具
有坚决打击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和各种严重犯罪分子的职能。铁力林业局于1976年
成立人民法庭,到1981年3月份改称铁力林区基层人民法院。林业法院的主要任务
是审判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处一切犯罪分子,解
决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
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
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行。林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它的主要作用是:
  一、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正确处理经济、刑事、民事案件,维护林区人民的合法权利,有力
地打击敌人,保护人员。
  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依照法律的权限,既要保护人民的民主安全和正当的
权利,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和转化,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正确地处理两类不同性
质的矛盾。
  三、保卫林业生产建设。依照法律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妥善处理
林区的各种案件,从而,保障生产建设的发展,维护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打击阶
级敌人的破坏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