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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讼诉审级

第四节 讼诉审级


为了保证林区生产秩序,维护林区人民的合法权益,林区只有司法机关和公安机
关有权逮捕、拘禁人犯,审判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林区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职
权中,从便利人民出发,贯彻群众路线,发扬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在审判
制度、审判作风和诉讼程序上,都注意方便林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一切民刑案件时如当
事人不服,可向上级司法机关上诉。司法机关在宣判时,应将上诉期限(民事10天,
刑事10天)和上诉机关,向当事人讲明,如当事人要求是诉时,及时将案卷送上级司
法机关,并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实行上诉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保证了案件的正确判决,防止了错误。林区人民法院成立以来,案件正确率达到
了9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