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调解纠纷
第六节 调解纠纷
法院调解的任务是调解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的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
令的宣传教育。无论在调解的原则和内容上,还是调解的组织形式攻程序上,都便于
生产,便于教育人民爱国守法,增强团结,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民事纠纷,调解的范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实行调节。轻微刑事案件,也
可实行调节。社会危险性比较大的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不属于调解范围。
二、调解的种类
(一)民间调解:就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地邻、亲
友、劳动英雄、在群众中 有威信的人和领导同志参加调解,评议曲直,提出调解方
案,劝导双方息争。经调解双方满意,达到团结。
(二)群众团体的领导人。就是依靠群众组织解决群众间的纠纷。群众团体是群众自
已的组织,群众团体的领导人。在群众中是有威望的,如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街
道委员会等,由他们来调解,易于平息纷争。
(三)政府调解:就是在基层单位主持下,调解民间纠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
由当地单位直接调解,即由当事人又方或一方申请当地组织依法调节;另一种在街道
委员会进行当事人调解工作。
(四)司法调解: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形式。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
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三、调解的原则
(一)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人应以说服教育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同意,提出
调解方案,不得强迫代表会议威胁。
(二)调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调解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更不是无条件的
息事宁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明辨事非,解决纷争。
(三)调解不是诉讼的必须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达不成协议时,任何一方都有
向司法机关起诉的权利,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机关也不能以任何借口而
拒绝受理。经营调解解决纠纷,增强人民之间的和睦团结,同心同德,搞好生产,这
是人民法庭后项重要工作。也有利于集中处理重大的刑事案件和复杂的民事案件,
从而提高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