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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人民陪审

第七节 人民陪审


  人民陪审是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组织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监督
司法工作的一种组织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实行人
民陪审制度,对于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密切人民法院
与群众的关系,提高办案质量,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全局依法选举产生了人民陪审员
23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参加陪审。林区人民陪审有三种
形式:①由审判机关邀请陪审员;②由民众团体选举陪审员;③由机关、部队、团体和
街道选举代表出席陪审。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法庭,审理初审案件。审判
员和人民陪审员具有相等的权利。通过他们参加审判活动,一方面可以鼓舞人民群众
的政治热情,增强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及时反映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加强人民对审判
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陪审员台以协助收集证据,查明案件,研究决定判决意见,
对当事人讲解法律,使案件得到迅速正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