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检察
第三节 刑事检察
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工作是打击敌人、惩罚、罪犯、保护人民、维护社
会治安的主要手段和有力武器。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检察工作,保障刑事诉讼的正确
进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范围:
(一)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四)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在检查工作中遵守一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依靠群众,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
(三)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四)在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贸,独立行使检察权。
三、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均油公安机
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一起送到人民检察院。已拘留的,
均时有拘留证;已搜查均有搜查证和搜查记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要时可
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或重大案件的讨论,也可以提市已拘留的人犯。凡是符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卷宗材料送回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对于
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四、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转送起诉或者免予起
诉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制作追诉点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一式三份,连同案件材料和
证据,一并转送政法委研究审查决定。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全面查明:
(一)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人物、手段、情节、动机、目的和后
果等),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的供述和证据之间以及各个证据相互
之间有无矛盾;
(二)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应用法律是否适当;
(三)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四)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现无附带民事诉讼;
(六)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俭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进行必要的侦查:
(一)对于主要犯罪事实进行复核;
(二)讯问被告人;
(三)讯问证人和被害人;
(四)调查补充必要的证据。
(五)认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可以要求给安机关复查、复验或侦查实验,并派人
员参加,或者由检察院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有:
(一)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曾否
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扑的年、月、日。
(二)实据犯罪事实和法律确立的犯罪性质,填写案内和案件的起源。
(三)犯罪事实和证据,包括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
的、造成的危害,以及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各种证据。
(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波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犯罪责
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条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写明被告人各自应负的罪责。
免予起罪诉决定书的案件:
(一)罪行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
(二)罪行较重,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三)具有刑法第XXX的规定惰形之一者。
五、在对侦查的监督工作中,人民检查院对侦察活动的监督。是监督公安人员在
侦查工作中是否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现和纠正错案、漏案,以及刑讯逼供和其
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尤其是对公安人员在拘留、逮捕予审、使用侦查手续、搜集证据
等方面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以口头或填写纠正违法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提出
纠正意见。
六、在对法庭监督工作中,有以下三条:
(一)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合法;
(二)审理案件是否在照法津程序进行;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对于审判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在闭庭后向法院提出意见。如果这种违法
行为可能影响到判决的正确性时,应当当庭提出纠正,或者建设法庭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