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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检察

第四节 经济检察


经济案件检查是林区人民检察院自接的案件,由经法科具体负责侦查。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泉是: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公民控诉和检举的;
(三)上级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各自首的;
(六)检察院自己发现为。
  二、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转移、交办和
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并派专人侦查。侦查终结,根据情况,进
行处理。
(一)经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主案请示报告》,
经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后,按照案件报告制度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二)经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为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人。如检举人不服,可以申
请复议,将复议的结果,再通知检举人。
(三)经侦查认为犯罪筝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
通知控告人。补充材料,也可以自己派人进行调查,不够立案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