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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纪检察

第五节 法纪检察


  法纪案件检察,基本采取同经济案件一样的形式。但是凡违犯政纪、法纪的案
件,均由检察长亲自挂帅,经法科责成专人负责。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该人民检
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不需要在当地惊动的被告人,可
以唤到人民检察院到指定地点进行工作,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讯问被告时,要作好讯问笔录(可以录音),讯问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对于
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询问前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指出如果有
意作伪证者隐匿伪证应负以法律责任。
在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中,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同意,报请局党委批准
后,可以离职反省或者拘留进行审查。
经过用查核实后,对确有犯罪行的按罪行起诉,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可追
究刑事处份;对犯有一般错误的,可据实际情况,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没有错
误的可以取消立案,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