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所检察
第六节 监所检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邦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
定,林区人民检察院对监所检察工作的职权是:
一、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是:检察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政策、法律的情
况,保障政策、法律的正确实行;保障依法羁押人犯,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
保护无罪的人不星非法拘禁和追诉,以利于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切实贯
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
育相结合,革命斗争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改造,把罪犯改造成
为自实其力的新人,以利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新林区。
监所检查工作的作用是:检察看守所羁押的人犯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决之逮捕或者
人底检察院批准逮捕,拘捕人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收押人犯是否有《逮捕证》、
《拘捕证》或其他法定文书证件;检察在押人犯中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准逮捕。不起
人或免予起诉的人,以及经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失无罪,免于刑事处分的
诉,或免予起诉的人,以及经公安巩关撤销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分
的人,是否及时予以释放;检察在押未决人犯保外就医或采取其他监外监管措施是
否合法;检查对人犯的羁押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