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七节 控诉申诉检察

第七节 控诉申诉检察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罪行较轻并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都应当派检
察员出席法庭,文传公诉。检察长或者检查员在出庭前,必须认真审阅卷宗,全面地
熟悉案情,作好阅卷笔录,研究有关政策、法律,了解被告人的认罪程度,针对被告
人和其辩护人可能进行辩护的重点问题,也可以予许被告人提出申诉的理由,作好答
辩的准备工作,维护法律,主张正义。
  一、出庭的检察长或检察员要事前拟好公诉调提纲,其内容包括:
(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三)分析案情、概括案件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波告人触犯条款,阐明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二、出庭的检察长或检察员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下列支持公诉的活动:
(一)宣读起诉书;
(二)依法庭调查中,经审判长许可后向波告人发问或向问证人和被害人,提请审
判长出示有关证据和宣读证言、鉴定书等;
  (三)发表公诉词:
  (四)参加法庭辩论(即要维护法律,又要对人犯负责)。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起诉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应当主动撤回起诉,补充侦查;如果发现有被遗漏的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而又不能在
法庭上调查清楚的,应当建议休庭,进行调查后再进行审理。
四、人民先院审判的公诉案件,均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两人以上出庭支持公诉,并
将出庭时间、地点、法庭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起诉有无出入,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问
题税申辩理由,公诉人答辩的要点,以及审判结果,记录清楚,附卷备查。
 五、控告申诉人,对本案不服,提出论点和有较充足的理由,检察长和检察员均
可建设法庭休会,并进行侦查,以事实为准,再进行裁决,达到打击犯罪分子,教育
群众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