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制教育
第三节 法制教育
社会主义的法制,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制定
或认可建立起来为法律制并和执行原则。
(一)大力加强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要从
1985年起,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地比较系统地向全体公民普及《宪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
《兵役法》、《森林法》、以及其他与各行各业公民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增强法
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截止1985年末,已作普法报告70余场次,直接受教育人员达9,000人次,举
办广播讲座10次,以《宪法》、《刑法》、《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
法》为内容,向全局山上山下地区进行了广播宣传,各基层单位也以板报、简报的形
式作了大量的宣传工作。贮木场已办“普法简讯”11期,宣传法律常识的黑板报
18期。通过法律的普及工作,使全体公民知法守法,学会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并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抓紧训练干部。根据本局普法规划的要求,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是干部。首
先举办了“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普法学习班”,对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常
识进行了系统的学习。然后又举办了“基层干部法制教育轮训班”,参加学习的120
余人。广大基层干部通过轮训,牢固地掌握了法律知识,成为基层普法工作的先行。
局机关干部的“十法一例”也已学完了,并进行了全面考核。全局先后还举办了财会、
运销人员的“经齐合同去学习班“和“司法助理员业务培训班”。通过培训、轮训、
教育干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使他们在普法工作中成为先锋和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