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证
第五节 公证
我国的公证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1946年—949年),至今以有三十
多年的历史。
1957年,是我国五十提代推行公证制度的全盛时期。后来由于左倾思像的影
响,公证制席不仅没有推行,反而削弱了,特别是林彪、江青反草命集团横行时期,
公证工作被取消了。
司法部恢复后,于1980年召开了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在国务院批转的《司法
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的限告》中要求;在已成立司法行政机关的市、且都
应逐步地成立市、县公证处。于是,全国各地的公证组织相继建立。国务院并于1982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它行条例》,它对推行公证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
制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铁力林业局公证处是1985年1月份建立起来的。公证处直接对司法科负责。
(一)公证的业务范围:
(1)证明合同、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2;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件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件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
(11)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二)公证机关的业务情况:
在开哪儿公证业务中,铁力作业局公证处自成立以来,共办理各类合同(经济合同、
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招工合同、劳动合同)以及收养、继承等公证计226件,其中
经济合同的比重较大,约占95%以上。通过公证的合同,兑现率占99,4%。
公证机关的原则就是巨利群众。根据本局林场、营林所不集中,交通不方便的特
点,采取走出去就地就近办理公证业务的办法‘先后去机关、建设、技工校、泥河、卫星
等场、所’通过实地调查,对70多份经济合同予以公证,群众反映良好。
对于已经给予公证的合同,在履行期间,主要登门回访,征求合同双方办事人的
意见,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因此,减少合同纠纷,密切了全合同当事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