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律师
第六节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是在解除旧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民律师制度。
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精神,我国1954--19556一些大、中城市成
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顷问处,初步开展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后一
段时间中断。1979年又逐步恢复起来。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
定。根据规定,铁力林业局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工作者三人。
(一)律师的主要业务
(1)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
件当事人的委托任代理人参加诉讼;(2)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
的指定,担任辩护人;(3)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
任代理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4)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它
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二)律师业务的开展情况
事务所自建立以来,共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三
件;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五件;代写诉讼书11份;解答法律询
问90件。
在事务所的一切业务活动中,坚持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在参加民事
刑事的诉讼活动中,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重证据、重事实、重调查研究,维护法
律的正确实施,树立人民法律工作者的光辉形象,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