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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复员、转业和退伍人员安置

第七节 复员、转业和退伍人员安置


  铁力林业局每年都有一批适令青年入伍,也有一批复员、转业和退伍回局,
均属于局按固定职工掌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现役军人的优待
和退出现役安置精神,给复员、转业和退伍人员适当的安置。从1956年到1985
年末,全局共安置了1,025名,其中属于局级领导3名,工层领导的20名,一班
干部的100名。
  一、复员、转业人员回局后,根据本人在部队的职务、级别和工作、思想情况,
结合工作的需要,适当地分配工作,基本达到了三满意。即组织满意、接受单位满
意,本人满意。
  二、义务退出现役回局后,基本按照从哪里来,回到那里去的原则予以安排,特
殊情况的可以适当调整。其待遇是:属于企业的固定职工、军令算工令,按此评定工
资,其他各种待遇,由工种决定,同企业老职工一样。
  三、军官退出现役后,由上级分配到局的人员,根据其在部队的军衔情况,决定
本人在企业的职务,其他的各种待遇同企业职工一样。
  四、义务兵入伍前是固定职工的人员,退伍回局的,是企业的正式职工,允许复
工、复职,一切待遇正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重用。
  五、志愿兵退出现役后,要求回局的人员,局一律接收,给予适当的安置。其家
属子女就业的问题,可以优先照顾。这是合理的,有利于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