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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林政管理

第三节 林政管理


加强林政管理是贯彻《森林法》,搞好森林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1960年~1966年,哈
尔滨林业管理局在桃山局设置了木材专员办公室。设木材专员副局级1名,工作人员2
名,监督检查林业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1968年哈尔滨林业管理局被撤销,木材专员办公
室随之撤销。林政管理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林业企业整顿和改革的木断深入,林政管理工作得到
了不断加强。1977年在局内成立了林政科,配备正、副科长各1人,工作人员9名。下设7
处林政检查站,配备12名专职检查人员,负责林政管理和森林防火工作。同时还在13个
经营林场建立了相应的护林队,配备专职护林员93人。负责林政检查巡护森林。
1983年,在林业地区公安局内设森林保护科,负责管理森林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工
作,处理乱砍滥伐,防止乱捕滥猎的违法行为。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实施。党委和林业局建立了普法办
公室,在桃山林区开展了以宣传贯彻《森林法》为重点的普法宣传教育,划分了护林责任
区,订立了护林公约,施行依法治林,对盗伐林木滥伐森林者依法追究。1978年——1985
年共查处违犯《森林法》案件120余起,严厉打击了乱砍滥伐行为,确保了森林资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