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利润各分配
第五节 利润各分配
一、利润
本局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出售产品(木材、锯材及其他产品)的收入,扣除销售成
本、育林费、缴纳营业税后的纯收入为实现的销售利润。从销售利润中减去营业外支出净
额,即实现的利润。本局从 1960~1985年 26年间,有19年盈利,盈利额达3028.9万元,
7年亏损832.5万元,净实现盈利2196.4万元。其中1960~1961年,在边建局边生产的
困难情况下,两年盈利234.4万元;1962~1965年因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连续4年亏损
了327.8万元;1966~1970年由于“文化大革命”极左路线的干扰和破坏,企业亏损202.8
万元;1971~1975年经济效益开始好转,净实现利润215.2万元;1976~1980年贯彻中共
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企业生产经营有了新的转变,五年实现利润334.3万元;1981~
1985年经过经济体制改革,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实现利润达1943.1万元,等于建局以来
26年完成利润总额的88.5%。
二、利润分配
按照国家的规定,本局实现的利润大部分上缴国家,小部分作为企业基金或利润留
成,体现了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本局建局26年共给国家上缴利润
1520.8万元,(包括减去弥补亏损819.7万元),企业留利761.9万元,1983~1985年支付
给职工个人的奖金76.4万元,占利润留成的10.03%。
利润分配方法,1962年以前实行局长基金制。当时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利
润留成作为局长基金。1963年取消了利润留成制度。1976年执行企业基金制度,即根据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程度,按规定的比例由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1983年实行利改税,
将实现利润总额的55%作为所得税和13.32%作为调节税上缴国家财政,其余的31.
68%作为企业的利润留成,1985年利润留成比例又改为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