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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税金

第六节 税金


本局主要销售产品是原木和锯材。根据国家规定的税率,原木和锯材按销售收入总额
的10%缴纳营业税。进锯原水虽然也做销售处理,但不缴营业税,在最终产品锯材环节纳
税,其它产品和销售也按不同税率规定纳税。1960~1985年间共缴纳营业税4321.7万
元,其中:原水产品缴纳3195.9万元,锯材产品和其他销售缴纳1125.8万元。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