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定额管理
第三节 定额管理
劳动定额是编制企业计划、组织生产、确定定员、考核企业成本完成情况。支付劳动报
酬的重要依据。它是实行计划管理和经济核算的基础。同时,加强定额管理,对于节约劳
动和物化劳动,提高生产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统一劳动定额
统一劳动定额是省级以上机关颁发的劳动定额叫做统一劳动定额。本局从1964年开
始,即正式执行统一定额。
二、地区劳动定额
地区劳动定额是市级劳动主管部门制定并颁发的定额。本局从1960年1月份建局
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生产工人执行原哈管局颁发的劳动定额;1970年划归伊春市管理
后,执行伊春市劳动局颁发的地区劳动定额。
三、企业劳动定额
本局从1962年开始,下发了桃林劳字(1962)第39号文件,首次颁发企业劳动定额
25项116个子目。主编:宋成国、褚继孝。
1964年桃林劳字(1964)303号颁发企业劳动定额27项169个子目。主编:宋成国、李
方金、乔土文。
从1966~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取消了劳动定额,实行“大锅饭”式的分配制度。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了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开始实行了计件工资制,全局各主要生
产工序工种实行定额劳动,使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明显好转。
1982年,桃林发(1982)141号文件颁发了《林业企业劳动定额》。其中:水材生产部分
22项28个子自;贮木生产部分16项33个子目;营林生产部分21项39个子目。主编:乔
士文,撰稿人:樊希贤、黄建东、李文杰。
1983年以来,全局推广国有林地分户经营承包,有力地调动了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
积极性,促进了以营林为基础方针的进一步落实。为了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
系,1984年,桃林发(1984)第169号文件颁发了《综合劳动定额承包费用标准》。其中:(1)
森林更新生产部分3项4个子目;(2)木材采运生产部分6项68个子自;(3)抚育代采运
生产部分6项38个子目;(4)有关承包费用、燃料计算标准2项11个子目。主编:李导滨、
乔士文。编写:黄建东、李文杰、刘继丰。审核:张清、张春。
1986年桃林发(1986)第97号文件在过去定额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颁发林业企业
劳动定额,包括:1、木材生产部分22项35个子目;2、贮木生产部分16项30个子目;3、营
林生产部分21项22个子目;4、准备作业生产部分20项35个子目;5、综合利用生产12
项17个子自;6、其它生产部分20项22个子目;7、农业生产部分24项39个子目;8、多种
经营部分7项10个子目;9、杂项6项40个子目。车编:李导演、乔士文。编写:黄建东、李
文杰、刘继峰、徐会臣、邹文忠。审校:张清。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