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职工劳动福利 一、职工离退休、退职
建局以来,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有组织有领导地办理了职工离退休和退职工
作。其手续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要求,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单位审查,单位领导同
意报局,经局人事、劳动部门审定和医疗鉴定,局务会讨论研究同意,报请地区人事、劳动
局批准。截止1985年末,全局职工退休人数1380人,退职12人,其中:
1960年退休男四人;1975年退休男212人,女4人;
1962年退休男2人;1976年退休男5人;
1963年退休男1人;1977年退休男19人;
1964年退休男6人;1979年退休男160人,女1人,退职男5人;
1965年退休男10人;1980年退休男296人,女4人,退职2人;
1966年退休男1人;1981年退休男47人,女1人,退职1人;
1970年退休男1人;1982年退休男47人,女1人,退职1人;
1971年退休男1人;1983年退休男107人,女6人;
1972年退休男93人;1984年退休男236人,女9人,退职男3人,女l人;
1973年退休男10人;1985年退休男用人。
1974年退休5人;
二、医疗鉴定
医疗鉴定工作,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做了大量的工作。从建局到1985年,全局共有
3764人进行了医疗鉴定,其中确定病退职工1090人,复工60人,病休78人,处理伤、残
补差29人。其中较大型的医疗鉴定共有4次。
(一)1970年,对150名伤、残、病职工进行了医疗鉴定,并确定应退休121人,复工12
人,病休13人,伤、残补差4人。
(二)1980年,对304名伤、病、残职工进行医疗鉴定,确定应退休227人,复工31人,
病休29人,伤、残补差17人。
(三)1983年,对217名伤、病、残职工进行医疗鉴定,确定应退休189人,复工7人,
病休15人,伤、残补差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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