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住房维修与管理
第二节 住房维修与管理
(-)住房维修
自建局到1985年,全局共建职工家属公产住房256241平方米。其中山上各单位共建
160557平方米;山下地区共建95684平方米。家属公产房的维修与大修,山上由本单位负
责,山下地区由林业局的主管部门和生活福利科负责。
(二)房产管理
为了加强房产管理,从1976年开始,在城镇建设上进行统一规划,实行了房号审批制
度,有效地控制了不经审批私自建房现象。在此基础上,1983年3月,对山下公产房、私产
房和私建公助房进行了全面调查,至此,第一次建立了桃山局房产管理档案。
在住房分配上,林业局成立了由领导、职工代表和房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分房
领导小组,按照“先急后缓”和“知识分子、教师和生产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优先”的原
则,把新建职工住房统一分配给单位,再由单位分给个人;旧房变动由住户所在单位本着
上述原则自行安排。
1985年环保公司对全局城镇住房进行了普查,为我局城镇住房管理奠定了基础。由
于在普查中成绩突出,环保公司被市评为房屋普查工作先进单位。
(三)房费收缴
1982年以前,房屋收费标准为:板夹泥和草泥拉哈房0.03元/平方米,砖瓦结构房
0.05元/平方米;1982年至 1985年,板夹泥和草泥拉哈房每户每月收费标准为8角,砖瓦
结构住房每平方米按0.06元收费。商品房按每平方米40元作价售给职工,实行产权归
公,使用权归个人,免收房费,维修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