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局长负责制
第四节 局长负责制
1984年8月,省森工总局、伊春市委、市政府在桃山林业局进行森工企业局长负责制
试点工作。这次试点工作是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在国营企业中逐步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决定》精神进行的。为了搞好这次试点工作,8月下旬林业局党
委派出以党委副书记膛忠良、组织部长牟有贵为首的7人考察组到全国最早试行厂长负
责制的大连市,对大连机车车辆厂等十家大中型企业进行了考察。1984年10月在综合外
地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桃山林业局局长负责制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了局长应具备的
条件、权限职责和义务。
一、局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革命精神,能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林业生产业务。懂得有关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
导能力。
(三)、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者通过国家厂长考试,成绩及格者。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二、局长权限
l、局长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
2、局长同企业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在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局长
有权作出决定。
3、副局长和副局级经济技术负责人,以及副科级以上行政干部的人选方案或选聘办
法,由局长负责提出,并征求局党委的意见,副科级以上行政干部由局长任命,局级行政副
职技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局长用人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
则。人选方案局长应在倾听各方面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后提出。
4、局长有权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林业局在全面完成生产计划和经济技术指
标后,局长对确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可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晋级。
局长对违纪职工,有权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辞退职工应征求局工会的意见。
局长对副局级干部的奖惩、调资、晋级和对会计、统计、审计、质量检验部门主要负责
人的奖惩、调资、晋级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5、局长有权拒绝本局或外部任何组织和个人抽调、借用本局人员,无偿占用本局的资
金和物资及对本局摊派劳务、费用。
6、局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复议。复议
后仍有不同意见,局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7、局长有国家规定的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方面的其他权限。
8、局长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
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局长职责和义务
1、局长应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结合任期责任目标提出全局的年度经营目标和
生产计划,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2、局长应组织全局各方面的力量,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3、局长应当注重市场信息,不断开发新产品,降低成本和费用,增强企业应变能力和
竞争能力。
4、局长应当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要求。
5、局长应认真贯彻执行以林为主,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不断开拓林
业建设的新领域。
6、局长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创造最佳的经济效
益,增强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7、局长应当不断改善企业职工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切实做好
环境保护工作。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并组织职工群众切实做好全局的治安保卫工作。
8、局长应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搞好文
化、业务培训,组织职工搞好技术革新,积极支持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职工参加社会主义
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9、局长应在抓好企业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依法保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支持科协群团组织
的工作,发挥他们在企业中的作用。
四、局长生产指挥系统
1、局长根据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办公机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
形成强有力的生产指挥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系统。
2.局长对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副局长、“三总师”是局长的
助手,受局长委托分管行政事务、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等方面的工作。直接领导
有关部门,对各基层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直接指挥,对局长负责。
3、林业局各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各基层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业务指导,
并对局长和分管领导负责。
4、各基层单位的生产、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在局长统一领导下,由本单位的主任(场
长、所长、校长、院长、经理)负责。
5、在各级行政领导成员中,副职是正职的助手,在正职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正职负
责。
6、林业局的各职能部门和各级职能人员,都要按行政和业务上的隶属关系,自上而下
地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建立健全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7、局长要定期召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企业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方
案和检查各项决策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近
期工作任务和重点。
8、局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1名局级行政负责人代行局长职权。
五、局长决策形式
局长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形式有两种。一是常规决策,通常是由局
长主持召开局务会议,由副局长、“三总师”参加决策。二是设立企业管理委员会,就企业经
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局长决策。管理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
会计师、副总工程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
成。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的人数一般应为管理委员会成员的1/3。局长任管理委员会
主任。
需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策的重大问题有:
1、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工资调整计划、财务预决算和自有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2、企业党政工团脱产人员的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3、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局长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实行程序化、制度化。首先由有关部
门提出予选方案,由局长向管理委员会提出讨论方案,经过充分讨论和进行可行性研究论
证后,由局长拍板定案。
管理委员会在讨论研究局长提出的重大问题时,只提出可供局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不做决定。局长在广泛听取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最佳方案,作出最后
决策。
局长在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虚心听取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集
思广益,博采众议,正确使用决策权,防止形式主义现象的发生。
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
况,掌握信息,协助局长搞好重大问题的决策。
在管理委员会讨论的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中,需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的,由局长
负责上报。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局长提出。
在局长、党委、职代会和工会四个暂行条例制定后,林业局按照上级要求和四个暂行
条例规定,实行党政分设,做到党、政、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还对机构设置,干部管
理制度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配备“三总师”,增加行政机构的职能。在基层单位的领
导配备上,加强行政干部队伍的力量。经过一系列工作之后,于1985年3月开始正式试行
局长负责制。按年度存档。在文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