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职工疗养与困难补助
第五节 职工疗养与困难补助
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疗养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局医疗鉴定委
员会审核鉴定批准,鉴定委员会由分区工会和卫生科联合组成,分区工会办理疗养手续。
1961~1966年分区工会与场岗子、兴城两个疗养院签定了每年8张疗养床位的合同,按
规定派人前去疗养。
“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疗养停止。
1977年职工疗养开始恢复。局工会先后与兴城、五大连地等疗养院签定合同并派疗
养员前去疗养。
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模范、知识分子、优秀教师的身体状况,分区工会逐年派他们到外
地休假。1982年以来又先后派人去北戴河、药泉山、旅顺、太阳岛、青岛、伊春等地疗养度
假。其中:1984年派出疗养员20人;1985年派出疗养员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