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非正常死亡及交通事故 一、非正常死亡
1976年白河经营所发生1起非正常死亡,经尸体解剖和调查系虐待致死,死者因不
堪虐待而服药自杀,其夫刘金林因虐待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1979年,贮木场发生非正常死亡1起,死亡1人,死者徐万君死于生产事故。
1980年发生3起,9月份上呼兰经营所工人冯国有死于生产事故,11月跃进经营所
工人冯会浦死于生产事故,地质队的刘本章在本辖区内公路上行走时被运材汽车上掉下
的水头砸死,属于意外死亡。
1982年发生非正常死亡6起,其中的王笃山系圣浪林场工人,服毒自杀。白河经营所
职工家属焦永祥上吊自杀。上呼兰的潭德才、神树林场的李春亮、新兴林场的路继万和白
河经营所职工家属张术兰均系自杀。
1984年发生非正常死亡3起,其中的奋斗林场朱孔云、商业科的赵艳文均属自杀,神
树林场工人何新民死于生产事故。
二、交通事故
1980年发生交通事故3起,死亡5人,重伤1人,轻伤4人,三名肇事者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981年发生交通事故2起,死亡2人,2名肇事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2年发生交通事故5起,死亡4人、重伤2人、轻伤1人,其中有两名肇事者被追
究刑事责任,1名肇事者死亡,对另外2名肇事者予以收容教育。
1983年交通事故3起,死亡2人,重伤2人,其中1名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984年发生交通事故1起,死亡1人。
第二章人民检察院
桃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和检察权。
负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保卫森林资源,保卫人民和
国家利益不受侵害,保证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一节机构设置
桃山林区人民检察院,筹建于1981年3月,于1983年6月1日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
批准正式成立桃山林区人民检察院,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由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代
管。建院时即成立检察委员会,设置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和秘书科。1984年8月增设
@img 6W800UQ.jpg^JPEG^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