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非正常死亡及交通事故

第四节 非正常死亡及交通事故



一、非正常死亡
1976年白河经营所发生1起非正常死亡,经尸体解剖和调查系虐待致死,死者因不
堪虐待而服药自杀,其夫刘金林因虐待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1979年,贮木场发生非正常死亡1起,死亡1人,死者徐万君死于生产事故。
1980年发生3起,9月份上呼兰经营所工人冯国有死于生产事故,11月跃进经营所
工人冯会浦死于生产事故,地质队的刘本章在本辖区内公路上行走时被运材汽车上掉下
的水头砸死,属于意外死亡。
1982年发生非正常死亡6起,其中的王笃山系圣浪林场工人,服毒自杀。白河经营所
职工家属焦永祥上吊自杀。上呼兰的潭德才、神树林场的李春亮、新兴林场的路继万和白
河经营所职工家属张术兰均系自杀。
1984年发生非正常死亡3起,其中的奋斗林场朱孔云、商业科的赵艳文均属自杀,神
树林场工人何新民死于生产事故。
二、交通事故
1980年发生交通事故3起,死亡5人,重伤1人,轻伤4人,三名肇事者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981年发生交通事故2起,死亡2人,2名肇事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2年发生交通事故5起,死亡4人、重伤2人、轻伤1人,其中有两名肇事者被追
究刑事责任,1名肇事者死亡,对另外2名肇事者予以收容教育。
1983年交通事故3起,死亡2人,重伤2人,其中1名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984年发生交通事故1起,死亡1人。
第二章人民检察院
  桃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和检察权。
负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保卫森林资源,保卫人民和
国家利益不受侵害,保证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一节机构设置
桃山林区人民检察院,筹建于1981年3月,于1983年6月1日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
批准正式成立桃山林区人民检察院,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由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代
管。建院时即成立检察委员会,设置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和秘书科。1984年8月增设









@img6W800UQ.jpg^JPEG^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