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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院工作

第二节 法院工作



一、刑事审判工作
桃山林区基层法院建立于1983年3月。建院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打击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的刑事犯罪;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经济犯罪的统一部署,法院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
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经济领域的犯罪分子进行了有力的打击。自1983年4月至1985
年共受理刑事案件(含经济犯罪案件)52起,人犯56人,处罚56人,其中公诉案件51起,
55人,自诉案件1起1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3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18人,缓刑4
人,拘役10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均未超审限,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
子的嚣张气焰,促进了林区社会的安定团结。在案件审理上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
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1981.9元。
二、民事审判工作
1983~1985年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95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审判员坚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政策,分清责任,确认当事人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裁了民事违法行为,保护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
权益。所受理的案件均圆满审结。
三、经济审判工作
法院从维护法人和“两户一体”的合法权益出发,坚持“多收案,办好案”的原则先后受
理经济纠纷案件38件,做到了年受年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分清了是非,确认了当事人
间的经济法律关系,明确了权利义务,制裁了违法行为,保护了合法权益,为林业局收回外
欠木材款65万元,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