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官办林业
第二节 官办林业
民国期间,官办采伐也比较多。民国2年(1913),农商部设东北三省林务局,制定采
本规程。规定:“所有官雇木工,均需有保人,木材经营者需持当地土外保票,向官府领取
执照。然后,自行招领小股人入山采伐”。还规定:“私人伐木,将其伐木面积、四界、木
工人数等,均向林务局提报申请,交手续费,领许可证。如若发现越界伐木者,按其巴伐木
的探数计算,分别予以处罚”。这些规定,在当时对控制乱砍盗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民国18年(1929),本局与庆安交界的青山(原属双丰施业区)地带已有大批官办人员
伐木,树种多以杨木、椴木、曲柳为主,年采伐量近千米,致使森林资源逐年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