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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利润及分配

第五节 利润及分配



一 、利润
本局所实现的利润,主要来自销售利润,即销售收入减税金,减育林费和产品工厂成本
后的差额。销售利润减去营业外收支净额,加政策性亏损产品(商品)定额补贴后,即成为
本局实现的利润。
建局33年来,共实现利润2,119.5万元,具体分为: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
年)实现利润3,360.8万元,占建局以来利润的150.3%。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
年)利润开始下降,实现利润692.2万元。1961年比上年利润下降88%。1962年开始发生建
局以来第一次亏损,亏损70.4万元。三年恢复时期(1963~1965年)实现利润3万元。第
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年),亏损589.5万元。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
1975年)亏损241.9万元。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年)亏损375.5万元。第六个五
年计划时期(1981~1985年)亏损729.6万元。
二、分配
企业分配有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企业通过产品和劳务销售所取得的收入的分配为初次分
配。初次分配首先用来补偿生产产品的生产资料消耗,其次用来补偿工资支付上的资金消耗
和管理费等项费用支出。再次分配即扣除补偿劳动对象再生产的育林费和按章纳税最后扣除
营业外支出的一切社会经费,抵去营业外收入后,所余部分构成企业利润,一小部分作为企
业基金,利润留成,留归企业使用,大部分上缴国家,亏损时由国家财政弥补。建局来共上
缴国家利润12,369千元(其中1953~1957年、1960年因没决算,按实现利润金额上缴计
算),其中;弥补亏损29,910千元,企业留利8,918千元。
企业实现利润后,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分配中要体现国家、企业和职工三
者利益兼顾的原则。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扣除抵缴项目以外,其他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企业上缴利润一本年实现利润一本年抵缴利润十年初欠缴利润(或减年初超缴利润)如
为亏损以(一)号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