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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四章 劳动工资管理

第一节 机构设置


建局初,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未单设科,业务由人事科兼管,1953年7月机构调整,增设工
资科,定编13人,其中:科长1人,工资定额管理3人,定额统计1人,定额标定7人,文书
1人,劳动调配仍由人事科负责。
1954年,编制扩大到22人,其中科长2人,劳动工资计划1人,定额管理3人,统计2
人,定额标定13人,文书1人。
1955年11月21日成立劳动调配科,负责工人管理与调配事宜。
1956年4月10日,根据上级精减机构指示,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将人事科和劳动调配科
会二为一,称人事科,负责人事教育、劳动调配工作。
1956年,哈森劳字第7378号文指示,本届增加劳动定额站,隶属工资科。
1958年4月5日,劳动调配工作由人事科分出合于劳动工资科,同时始建工人档案管
理。
1968年,局革命委员会生产组内配2人负责劳动工资。
1970年生产组改为生产部,下设劳动工资科。
1985年体制改革后,劳动调配属局长办,工资定额管理属总经办(1986年9月恢复劳动
工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