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管理 劳动管理,主要是对劳动力的管理,本着人尽其才,合理使用的原则,从以下几方面进
行:
1、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项生产计划指标,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劳动工资
计划。各基层单位按局核定下达的各项生产计划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报局审批,依此掌握劳动
力的平衡。
2、根据各基层单位编制的劳动工资计划。对全局劳力进行金缺调剂,不足部分通过招
收临时工或以委托生产方式解决。
3、技术工人调动。会同机械部门协商办理调转手续。
4、对要求外调人员,首先由本人提出外转申请,本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局,经调入单位
同意,再办调转手续。
5、奖惩制度,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做出优异成绩的,根握其贡献情况,用表扬、
奖励、晋升工资等形式加以奖励。对违犯劳动纪律的,按其程度、影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
评、警告、记过、降级、开除公职等处分。
6、职工退休退职,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退休、离休。退职职工必须由本人
提出申请,经基层单位审定报局,经局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给予办
理职工退休退职手续,截止1985年,离、退休职工1,970人,其中:离休120人,退休1,839
人,退职11人。并按上级有关规定按月发给退休费。
7、工人档案管理。统由劳动部门掌握。凡是受处分老,处分文件及本人检讨材料一
并入档。出席局以上单位的先进个人事迹材料亦装入档内,退休退职或开除、除名及死亡者
其档案仍予保存。
营林劳力由局劳动工资科接生产任务的60%核定。工资科接生产计划年初一次下达。各
单位按生产季节,生产项目调配使用。
营林劳力分固定工、合同工两种。固定工由劳动工资科管理、调动;合同工中的青年由
局青年安置办和所在单位青年队管理。1983年两队解体,青年由劳动服务公司和山场各单位
管理。单位与青年签订定保合同,承包备项营林生产任务。
一、职工来源
1952年10月,田升水村转运站由绥化(原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管理局)调入60余人,从铁
力调入1,500余人,后经省劳动局批准,从望奎、绥化、庆安三县招收临时工1,400余人。
1954年从江苏省赣愉、东海,山东省畜南、邹城等县共招收工人千余人,以小白林业局
(现朗乡一个经营所)调入装车工人162人。
1955年8月,经哈尔滨林业管理局决定从依兰林业局调入固定工人458人。
1958年,由木材加工厂并入835人,燕安、向阳山两个经营所划归310人,从外地调入
120人。
1960年,两批临时工、合同工转为固定工人1.320人,第一批是6月11日固定894人(其
中男874人、女20人),第H批11月18日固定426人(其中男310人、女116人)。
1961年7月,经松花江林管局松林劳字(1961)452号文批准,本局将合同工、临时工
转为固定工人728人(其中男634人、女94人)。
1964年4月25日,经哈尔滨林业管理局决定从朗乡林业局调入508名工人,其中:固定
工人205名,临时工303名。干部32名,总计540人。
、 1968年3月,根据中发(1967)156号和东哈第143号文指示,将半工半读学生转为正式
职工364人。
1969年9月,经绥化地区林管局(1969)35号文批准,本局招收固定工人100名。
1970年12月,根据伊地革生字(1970)第18i号文和增加固定职工通知单第26号通知,
本局增加固定职工326人。
1972年8月,根据国务院(1971)91号文件“关于改革临时工转换工制度”的通知和地
区劳动局批准,本局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人1,925名。
1975年11月,根据省龙劳字(1974)第150号和龙林总劳字(1974)第292号文规定,经
铁力县劳动局批准,本局补充自然减员289人。
1976年伊劳(1976)第71号文件批准,经铁力县劳动局审批,补充自然减员135人为固
定职工。
1977年,根据龙林总字(1976)292号和龙劳(1976)192号文件规定,对本局1976年补
充自然减员和照顾死亡职工子女就业,经地区和铁力县劳动局审批将425人转为固定工人。
1979年,根据龙劳(1977)142号和(1979)84号文,经地区批准,补充自然减员96
人。
1980年,根据黑劳(1979)8号和伊计(1980)90号、伊劳297号通知精神,增加全民
所有制固定工人250人,补充自然减员204人。
1981年,根据黑劳计(1980)105号文批准本高招收固定工人222名,临时工改为固定工
265名,补充自然减员239名,共计666名。
1982~1985年,补充自然减员(俗称子女接班)792人,其中:1982年122人;1983年79
人(内有大集体转入1人);1984年386人(内有大集体转入34人);1985年205人(内有大
集体转入2人)。
对新招收的固定工人(包括子女接班)实行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在生产岗位表现
好,经基层单位签署同意转正意见后,由局报请上级批准方转为正式工人,对表现不好者延
期转正式或取消固定资格。
二、职工精减
1955年,从关内招收的新工人因不习惯林区生活,共辞退(自动离职)359人。
1956年,精减机构,整编多余工人520人,干部255人。其中调给省工程公司176名,退
休18名,精减下放581人。
1957年,上级决定调甘河1,094名,调根河118名,调圣浪制材厂30名,调穆棱局140
名。
1958年,根据哈森人字(1958)第338号文指示,调给依兰林业局103人。
1962年,上级下达精减人数1,311名,实际落实949人。其中返乡468人,下乡5名,退
休6名,持家468名,死亡3名。
1965年,按上级指示调给内蒙古255名工人,调给金沙江、白龙江干部21名。
1976年,按上级指示将燕经营所全部职工(522名)调给新青林业局。
(见附图)
(见附图)
(见附图)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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