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职工生活、劳动保险
第四节 职工生活、劳动保险
1953年始建劳动保险部,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老病
死伤残,给予应有的待遇。如生育补助,疾病及非因工负伤补助。因工残废抚恤,在职养老
补助,丧葬补助,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或救济,非因工残废救济,疗养员伙食补助等,在职工
日常生活中注重排忧解难工作。
一、扶贫救济
1953年始,逐年对生活困难职工给予困难补助。1964年始各单位组织了互助储金会,到
1985年参加互助会的已达2,860人,互助金额46,341元。 1983年以来开展扶贫救济活动,拿
出资金13,439元,扶贫18户。
二、职工疗养
1954年开始派疗养员去汤岗子疗养,到1966年共去疗养18人次。1977年以来先后同兴
城、大连、凌源、五大连他疗养院签订合同,疗养员逐年增加。1983年60人次,1984年66人
次,1985年40人次,三年共疗养166人次,其中有老干部、劳动模范健康疗养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