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林火案处理
第五节 林火案处理
按照“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1961年,晨明发生林
火,撤销了晨明公社社长的职务。1962年,十二林场因宣传教育不深入,预防措施不落实,根据
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场行政领导,营林、采伐段长撤职、记过处分,肇事者冯福海因吸烟
被判刑1年。1979年,尹世录在野外烧荒被拘留。1981年,苗生因吸烟引起林火被拘留。1982
年,李显廷、张太明因上坟烧纸被拘留。1985年,克东来四合营林场清林人员李长山因吸烟引
起林火被判刑1年,吴平贵、尹占海、魏长有分别被拘留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