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第二节 管理
计划管理
50年代,基本建设实行一条龙的管理办法。基建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确定,制定工程设计
任务书,报管理局基建处审定及施工落实等。
60年代,工程项目的确定,计划和设计任务书的提出及上报审批等由计划部门负责。
计划的产生,计划科实行“两上两下”的计划制定程序。通过到基层了解设备、任务等情况,
根据生产需要提前一年提出基本建设计划方案。计划方案在向局务会和有关部门汇报的同
时,印发给基层有关单位和部门讨论,再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计划草案。此计划草案上报管
理局计委、建委。待审复后,局计划科将国家正式项目计划下发给有关单位。基建科根据下达
的基建计划,提出和编制设计文件(工程预(概)算与工程图纸),并根据预(概)算来调整计划。
为保证年度计划的实施,基建科还负责制定执行计划,编制战役计划(两月)、季度计划。基层施
工单位要制定施工计划,以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自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来,基建项目大
部是当年确定,致使项目当年安排计划、当年设计。一些工程存在着边施工边设计的问题。
施工管理
50年代,由林业局向建筑工地下达基建任务,包括修建道路、桥涵与房屋。当时,基建科设
技术员,负责质量管理,工地设现场员与工地主任负责管理施工质量。按照国家1954年施工
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要求合格率达100%,合格率在要求优良率达30-50%。但实际上对施
工质量的要求不甚严格。
劳动力,由基建部门按照施工期(有效工期为280天),根据国家劳动定额的规定,负责核
定设计,由劳动部门负责配人。
50年代,建筑材料是根据作业计划,由施工部门负责采购。基建工地设材料组,材料组根
据工程予算,编写材料计划。开工前财务部门向施工拨给工程项目的备料款(25-30%),
并根据工程进度,按完成工程量,继续划拨工程结算款。60年代,物资供应由施工部门提出计
划,统一由物资供应科(站)负责落实。
施工单位向基建科填写月报表。其中包括工程量完成,劳动力利用,燃材料使用等项情况。
1982年,城建科设一专职干部,负责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审查对本地区的建筑队伍与外地
进入本区的建筑队伍的资格证与跨区施工手续;负责对本地区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
工、竣工等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并负责收缴施工管理费。
工程验收
自行设计的小项目,竣工后由基建科、生产乖等有关科室负责验收。
大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局基建主管部门施工使用单位会同上级设计部门、建委及建设银行
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之后,由施工单位填写竣工报告。报送局基建主管领导核审
(准)。
工程验收包括检查工程质量(含内业资料)和计划完成情况。内业资料包括(1)开工报告。(2)
图纸会审。(3)技术交底。(4)材料出厂化验单(钢材、水泥、红砖等)及复验单,混凝土试块强度检验单等。
房地产管理
地产 农村用地由农业科设1名科员兼管,负责土地的统计、呈报、审批、划拨、处理纠纷、
处罚违法占地等。自1982年全区3个公社设兼职土地管理员,按当时的政策对土地进行管
理、上报、审批及处理违法占地与土地纠纷等工作。
城市建筑用地的管理。规划与审批,由城建部门设专人负责。
1979年12月,区革命委员会转发《黑龙江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83
年4月,区政府为贯彻国务院和黑龙江省关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及《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加强土地管理,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下发了南政发44号文件
《关干制定村、屯、场、所建设用地规划的通知》。1984年4月,区政府成立土地管理办公室。
屋产 房产管理工作,自建局后,由局办公室负责。
1957年12月,局办公室下发南森办字第1746号文件《南岔森林工业局房产管理暂行办
法草案》。文件中对于总则、管理、租赁、维修、奖罚五章做了15条规定。
1959年,局下达关于1959年以自筹资金修建房舍及各场修建房舍指标。文中规定:砖房
每户补助200元,草泥房每户补助80元。每户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学校建砖房每平方米补
助30元,草泥房每平方米补助20元。
1961年,局内实行自建公助的办法解决职工住房。规定每建房户给予补助款100元。
1964年7月,局下达计字322号文件,根据东北森林工业总局与伊春林业管理局的有关
批复和通知,由局企业奖励基金中拨出50000元,做为自建公助住宅之用。每户补助款100
元。总计500户,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1971年,局建立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房产的分配、维修、管理与城市土地管理、规划、审批
等。
1981年,区政府下发(81)90号文件《关于制止私接乱接房屋的紧急通知》。
1982年9月,局办公室下发7号文件《关于下发南岔林业局职工新房分配暂行力法的通
知》。文中规定:分配住房的基本原则是以工令长短为主,在工令相同的情况下,对归侨,按国家
规定承认的知识分子,出席区以上的劳动模范,因公死亡之遗属或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者,予以
优先考虑。在工令相同的情况下,对危房户或人口多。辈数多、子女大、住房面积小的拥挤户、予
以优先串换调整(人口要以两年前的户口为准)。因工作需要、经上级调派来局的领导干部、部
队转业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可优先解决住房。
1983年8月,局下发35号文件“关于1983年自建公助房舍的通知”。文中规定:自建公助
房舍每平方米投资40元。由局里一次性投资,不足部分由建房者个人负责;除胜利林场外,其
它单位的房舍一律为砖木结构,不得建简易房;青年职工不超过30平方米,老职工在5口人以
上者,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自建公助房屋权归公,职工住房期间不缴纳房费,房舍由职工
个人负责维修。
1983年,区政府下发21号文件,“转发市政府《关于禁止修建房头、门斗的通知》的通知”。
1985年,全区清理私建房198户,其中103户明确其管理权归区房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