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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保护

第五节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建局以来由劳动保护科掌握标准范围。计划和审批归物资供应科,
并负责购置、保存、发放。1973年,此项工作全部由劳保科负责,此间设立专门库房,成立了劳
保被服加工厂,全局职工的保护服装一律自行加工制作。1977年以来,劳动保护科负责保护品
标准和发放范围的监察,计划、审批、购置发放及被服加工厂一并移交物资供应科。保护品发放
的范围和标准始终按企业主管上级劳动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
  职工保健。对从事翻砂、锉锯、电焊、高温作业和林产工业、多种经营中有毒有害作业的职
工,经上级卫生部门测定,报请劳动部门批准,给予保健待遇。按各种有害健康的作业对人体危
害程度不同,分为甲、乙、丙级,按全市统一标准,逐月发给保健津贴。到70年代末,全局享受
保健待遇的职工增加到655人,每人每月保健津贴的标准为甲级6.40元,乙级4.50元,丙级
3.20元。1985年全局享受保健的职工为572人,保健津贴标准为甲级7.40元,乙级5.50元,
丙级4.20元。对凭票供应的肉、糖、油逐月报请商业、粮食部门发给肉、糖、油票。
  女职工保护。女职工在享有同男职工的一切待遇的基础上受到特殊保护。建局以来,坚持
不分配女工做油锯手、集才拖拉机手、装车工、爆破工和高空绑扎、大件搬运等繁重体力劳动及
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孕期调换适当工作,分娩后给产假56天至6个月,哺乳期给予工间30分
钟哺乳时间,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0.50元,设立了女工淋浴室和女工卫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