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商银行南岔办事处
第十二篇 经济管理
第一章 金融
第一节 工商银行南岔办事处
机构沿革
建国前,市岔地域无立办信贷机构。1953隼5月始设中国人民银行南岔办事外.隶属伊春
县支行,编制12人,主任赵志清,下设会计组,出纳组,综合业各组。办公地址在原南岔林业局
院内,有木板房办公室100平方米。1954年秋迁入新址,即现在中心储蓄所办公室。1958年,
该办事处由股级升为科级,隶属伊春市支行,下设信贷股、货管股、会计股、出纳股、储蓄股、农
金股和人秘股。1979年农金股业务划归农行南岔办事处。1984年,人民银行南岔办事处改称
中国工商银行伊春市支行南岔办事处。有职工90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下设工商信贷
股、计划货管股、会计股、储蓄股(包括中心储蓄所、东岗储蓄所、水解厂储蓄所、东升储蓄所)、
出纳股、人秘股。有助理会计师2人,助理经济师1人。担负着全区(局)的贷款、结算、现金管
理、工资基金监督、储蓄、出纳等项工作。
币制改革
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55)国秘字第37号文件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
的人民币的命令。基本内容是: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兑换旧人民
币。新币面额主币为: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辅币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
6种。新币每种卷别版面均印有汉、藏、蒙、维吾尔4种文字。新旧币折合比例为新币1元等于
旧币1万元。当年换出新币190万元。
各时期存款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存款平均余额为1034.9万元;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
(1963~1965)存款平均余额为1810.7万元;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存款平均余额
为3013.3万元;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存款平均余额为3219.8万元;第五个五年
计划时期(1976~1980)存款平均余额为5539.9万元;第六个五年计划前四年(1981~1984)存
款平均余额为6769.4万元。其中财政性存款“二五”时期为254.3万元;三年调整时期为
1161.五万元,比“二五”时期增长356.5%;“三五”时期为1201.2万元,比三年调整时期增长
3.4%;“四五”时期为1258.3万元,比“三五”时期增长4.8%;“五五”时期为1041.7万元比
“四五”时期下降18%;“六五”时期前四年为2482.3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138.3%。国营
企业存款“二五’时期为1056万元;三年经济调整时期为846.5万元;“三五”时期为611.6万
元,“四五”时期为2846.1万元,“五五”时期为3400.3万元,“六五”时期前四年为3221.6万
元。农村存款“二五”时期为15.7万元;三年经济调整时期为4410元;“三五’时期为145.9万
元;“四五”时期为162.6万元;“五五”时期前四年为135.1万元。集体企业存款“二五”时期为
10.7万元;三年经济调整时期为107.8万元;“四五”时期为112.8万元;“五五”时期为257.3
万元;“六五”时期前四年为395.4万元。个体户存款,1980年为5千元,1984年上升为20.9
万元,增长41.8倍。
各时期贷款
为繁荣经济,支援工农业生产的发展,银行积极地,有计划地向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贷款。
“三五”时期贷款额3125.9万元;“四五”时期贷款额5606.2万元;“五五”时期贷款额9268万
元;“六五”时期前四年贷款额1.2亿元。其中工业贷款(含林办商业和森林工业)“二五”时期
为1493.3万元,占贷款总数的46.7%;三年经济调整时期为1534.4万元,占贷款总数的57.
6%;“三五”时期为1941万元,占贷款总数的62.1%;“四五”时期为4961.6万元,占贷款总数
的88.5%;“五五”时期为7121.8万元,占贷款总数的76.8%;“六五”时期前四年为1.1亿元。
商粮贷款“二五”时期为234.8万元,占贷款总数的7.3%,三年经济调整时期为533万元,占
贷款总数的20%,“三五”时期为829.9万元,占贷款总数的26.5%,“四五”时期为236.2万
元,占贷款总数的4.2%,“五五”时期为494.9万元,占贷款总数的5.3%,“六五”时期前四年
为902.2万元,占贷款总数的7.4%。农业贷款“二五”时期为2.1万元,三年经济调整时期为
5.2万元,“三五”时期为3.6万元,“四五”时期为24.5万元,“五五”时期前四年为73.5万元。
集体商业贷款,1980~1984年为47.4万元,占贷款总额的0.3%。个体户贷款,1980年为 7千
元,1985年末上升为12.1万元。其它贷款(含新华书店、外贸等)“二五”时期为205.2万元,占
贷款总数的6.4%,三年经济调整时期为21.9万元,占贷款总数的0.8%,“三五”时期为42.1
万元,占贷款总数的1.3%,“四五”时期为50.8万元,占贷款总数的0.9%,“五五”时期为20
万元,占贷款总数的0.2%,“六五”时期为37.7万元,占贷款总数的3%。